300多万给亲姐保管,姐姐称买理财亏了 法院这样判
2021-05-14 08:47
来源: 武汉晚报

300多万给亲姐保管,姐姐称买理财亏了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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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讯 不惑之年的妹妹常年出国打工,赚来的钱寄回国交给姐姐保管。5月13日,记者从汉阳区法院获悉,在这起经济纠纷中,虽然没有书面合同,法院结合证据和事实认定,姐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姐姐要连本带息还给妹妹。

原告王女士常年在国外打工,经与在国内的姐姐协商,将自己赚的钱汇到姐姐账户上,交由其保管。

2013年至2016年间,王女士向姐姐账户共汇款246万元。2016年5月,王女士的父亲去世后,王女士把自己分得的80万元拆迁补偿款也委托姐姐保管。

几年后,王女士要给儿子买房,要姐姐返还其保管的钱款。姐姐给王女士汇款27万元后,就称投资受骗受损,剩下的钱都赔了,一直拖延不还。

2020年5月,王女士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姐姐归还保管的326万元以及利息5万多元。

庭审中,王女士委托律师到场,并提供了汇款的记录和录音证据,多名亲属出庭作证。王女士的母亲在庭审现场,痛心不已。她作证,王女士在国外打工十几年,赚的钱一直交给大女儿保管,大女儿买理财却没有经过二女儿同意。

姐姐则辩解,购买理财是受妹妹委托,现在上当受骗了,要一起承担风险。经调查,2015年、2016年,姐姐以自己名义先后购买了10份理财产品,共计2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委托被告保管钱款的法律事实明确。关于保管钱款的金额,原告在庭审中对汇款过程进行了说明,结合客观现实情况,该说明具有合理性。至于姐姐购买理财产品,均是以自己名义做出,无法认定是妹妹委托。

关于利息,本案系基于亲情信任产生的无偿保管,有别于一般的商事保管,原被告之间并无约定利息,王女士主张的5万多元利息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但王女士有权要求姐姐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最终,因姐姐已还27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姐姐归还299万余元存款,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到还清之日的利息。

法官提醒,保管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照交易习惯无需给付保管凭证的,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

民法典明确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常视为无偿保管。

对于亲属间转账,无证据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金钱属于种类物,不存在毁损、灭失的情况,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如果亲属间委托保管的是特定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 耿珊珊 通讯员 陈亚莉)

[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