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看”这个词,大家是如何理解的?
长得“好看”?故事“好看”?

小编小编,我认为跟职工小伙伴最相关的就是简历“好看”!因为想要获得更多的面试机会、更好的岗位,除了学历、专业能力等硬性条件外,同样需要一份“好看”的简历。
那我有个问题!“好看”这个词,千万个求职者就有千万份理解。简历如何才能做得“好看”,以此吸引更多的用人单位呢?


量力而行、适度包装自己是可以理解的
但简历“好看”过度
甚至是简历造假,那可就麻烦了!
快和工会君一起了解下

简历造假的风险有多大?
你真的知道吗?戳视频了解~

Q
A
&
什么是简历造假?
简历造假指的是求职者为了获得心仪的岗位,而在个人简历上对不利信息进行隐瞒、篡改或添加的行为。
简历造假主要包括:学历造假、工作时间造假、职位造假、离职原因造假、业绩造假、薪资造假等。
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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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有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

小伙伴们在求职时应当如实填写自己的工作简历。否则,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哦,用人单位也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哦。
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身份核实、犯罪记录核实、教育背景核实、工作经历真实性的核实、工作具体表现的调查、数据库调查来识别简历造假。
在职场生活中
除了“简历造假”不能有!
大家还应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保问题等方面
多多留意,多加小心~

01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NO.1
用人单位自用工即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NO.2
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违约劳动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O.3
是否认定签订劳动合同,应视协议内容而定。如职工入职时签订了《新入职工规章制度及协议书》,内容包括:员工福利、请假制度、辞职辞退等条款,此时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以劳动合同命名的书面文本,但双方以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为目的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具有明显劳动合同内容属性的条款,这种书面协议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小Tips
① 劳动合同应当面签署,采取书面形式。
② 续签劳动合同要及时。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无异议,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行使解除权。
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终止而继续用工,则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③ 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原件。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安排他人另行保管。
02
约定放弃社保有效吗?
放弃社保声明是属于无效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劳动者是否参与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力自由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预定不仅损其个人生活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性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

静静
如果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社保声明,其后又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劳动者虽违背了放弃社保声明的约定,但因为该约定内容因违法而自始无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然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在于保障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合理合法的利益预期,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不购买社保的约定已经明显侵害社会保险的公共利益,不具有合理合法的利益预期,所以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工会君

静静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免责吗?
劳动者劳动者放弃购买社保属于无效,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强制征缴、支付经济补偿、承担工伤赔偿等后果。
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也应当为每一位劳动者缴纳社保,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工会君
03
假身份入职
发生工伤谁来担责?
举个栗子,大家就懂了!
劳动者林某富有一个弟弟林某贵,兄弟二人相差10岁。2016年,林某富冒用林某贵的名义入职某科技公司,该公司以林某贵的名义参加了社会保险。一年后,因林某富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林某富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林某富因工伤残程度为九级,但因林某富并未在社保部门缴纳社保,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林某富遂以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在招工时未仔细核查林某富提交的身份证,管理上存在过失;而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导致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林某富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科技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静静
在审判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公司,以欺诈方式形成的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因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在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其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虽然以他人名义入职,但实际付出劳动的是其本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和本质,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有效的劳动,用人单位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主张其不承担工伤责任缺乏合理依据。

工会君
@职工小伙伴们
简历“造假”,身份“造假”
一切的假假假假!
不仅会影响你的职业生涯
还会影响你的社会信用度哦~
So,求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得“擦亮”双眼,依法谨慎签订
这样,相较同期求职者
你就能赢在起跑线上了~

深圳市总工会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