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监外执行不配合社区矫正,会被再次收监
2021-04-21 18:52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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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监外执行不配合社区矫正,会被再次收监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4月21日讯(记者 张玲 实习生 翁任莹 通讯员 陈志强 王莉)监外执行就是免去牢狱之灾的王牌吗?通常面对有严重疾病的服刑者,监狱管理局会考虑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服刑者真的可以因此恢复“自由之身”吗?想了解更多深圳法治新闻,请点击深圳法治发布

2017年11月,因患有乳腺癌、高血压及脑梗塞等疾病,马某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让人意外的是,社区矫正期间,马某不仅不配合民治街道司法所的管理,还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为此,龙华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五款之规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龙华区司法局制定了收监方案。

龙华区司法局收到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收监执行通知后,应对收监工作可能遇到的“老病弱”各种风险及家人阻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制定了收监方案,并提前一天与民治街道司法所一同上门走访做马某的思想工作。

工作人员到马某家做思想工作。

4月13日上午11时许,龙华区司法局、民治街道司法所、民治派出所及广东省某监狱工作人员齐聚马某家中,面对众人,马某情绪激动,但工作人员全程耐心解读相关法规,积极做马某儿子的思想工作。在马某儿子的配合下,收监工作人员用足“法理情”,最终说服马某接受收监决定,坐上了广东省某监狱的收监救护车。

马某接受收监决定,坐上收监救护车。

此次收监工作的顺利完成,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人文关怀,是龙华区司法局结合队伍教育整顿,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的重要体现,对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管理起到一定警示教育意义。

延伸阅读: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