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律师快问快答:3.15,您想要的消费维权答案在这里
2021-03-15 18:37
来源: 深圳新闻网
人工智能朗读:

张玲说法|律师快问快答:3.15,您想要的消费维权答案在这里

记者问:直播“带货”平台是否需为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2020年国庆假期间,在某视频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的主播开了一场直播,推荐了某品牌大闸蟹,给品牌带来了超过10000份订单。2021年2月,越来越多的用户表示存在发货延误,缺斤少两、停止供货等问题。视频平台随后对该主播执行扣除信用分、限时关闭购物车功能的处罚,并要求其及时处理退款及售后。请问,直播受委托“带货”是否需为产品质量担责?

陈伟律师点评:

“直播带货”本质仍然是一种广告行为,如主播代为宣传或推荐,其身份相当于广告代言人。具体到本案,由于直播推荐的大闸蟹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因此,经营者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若证实广告代言人为虚假推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停车场如果单方面涨价,涉嫌侵害车位租赁者知情权。(图文无关,本网资料图片)


记者问:停车服务费用单方涨价,车主该如何处理?

何某在上班地点租了一个停车位,并在物业公司的APP上充值费用,后该商家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收费标准从400元/月涨至550元/月,且因停车位经常被其他车辆违停占用,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停车位。何某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费标准,并退回多收款项。

陈伟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停车位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提供服务,其在未通知何某并在未征得何某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提高服务的收费标准,涉嫌侵害了何某的知情权,何某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商家履行接受监督的义务,制定公开的收费标准。

“即便何某同意涨价,经营者也应当提供合约合规的对价服务,即提供能保障何某正常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反之,物业公司则构成对何某的违约。何某可向物业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记者问:消费者在商场卫生间摔倒可否要求商场赔偿?

方某陪父母逛商场,母亲在收银台外面的公共卫生间不慎摔倒,被送至医院治疗,确诊为腿部骨折。方某认为地面积水且未及时清理干净是导致其母亲摔伤的主要原因。商场认为已在卫生间张贴了安全提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摔伤是其自身不小心滑倒造成的。请问方某母亲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吗?

陈伟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方某母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虽然经营者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安全保障责任,但是由于清洁时没有采取一定的护损措施,包括竖立警示牌、建立作业区等,其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