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旧”改造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2021-03-03 09:13
来源: 南方网

广东“三旧”改造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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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2021年3月3日讯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3月2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统筹兼顾各方主体利益

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张英奇介绍,作为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让一些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管理办法》建立“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级传导机制,对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三旧”改造类型以及改造主体、改造方案、用地审批等相关要求。保障各方共享改造成果,充分考虑“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现实,统筹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推动解决“三旧”改造矛盾纠纷,注重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为推动解决拆迁矛盾纠纷提供了有效路径。

已投资1424个超亿元项目

张英奇介绍,在省的政策框架下,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了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政策体系。2008年至2020年底,全省共实施改造面积92.60万亩,完成改造面积56.12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全省通过改造共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4607个,占改造项目总数的55.9%,投资超亿元项目1424个。通过改造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及公共绿地等用地11万亩,有力推进宜居城乡建设。下一阶段,广东将加大对“工业改工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化改造项目结构比例,提升“三旧”改造综合效益,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处长熊进军介绍,“三旧”改造是一项全新的探索实践。十几年来,广东积极改革创新,取得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从规划管理、用地报批、收益分配、项目监管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构建政府统筹引导,原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坚持尊重历史、分类施策。针对不同情形提出多种改造类型,以实际用地人作为改造主体,有效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各地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调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为地市预留细化空间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四级调研员李芳介绍,《管理办法》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存量建设用地的立法,集聚各方智慧达成共识,为我省土地资源循环利用提供法治保障,助力广东高质量发展。

坚持民主立法。在立法征求意见程序中,实地走访了众多“三旧”改造项目和改造工地,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让民有所呼,法就有所应。坚持依法立法。《管理办法》以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家政策文件为参考,多次征求了有关国家部委意见,达成多方共识。突出广东特色。在立法过程中,将我省十多年以来的现有的制度成果,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到《管理办法》,在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为地市预留了细化的空间,让《管理办法》更具广东特色,符合发展的需要和实际。

原有政策总体不受影响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方吉新介绍,《管理办法》出台后,原有政策总体上都可以继续实施。原有政策文件中较为成熟的政策举措多数已经纳入《管理办法》。对于一些实施时间不长、较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暂不予纳入《管理办法》,但各地可继续执行相关政策。另外,《管理办法》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以往文件规定与这些新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要按照新规定执行。

依法依规解决征拆矛盾

熊进军介绍,在制定《管理办法》时,省自然资源厅已充分考虑征拆难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提出了“责令交出土地”的解决思路。这条规定来源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前提条件是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关于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同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形。这条规定的实质,是充分运用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三旧”改造征拆矛盾纠纷。熊进军表示,各地在实施时需要完善操作细则,充分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