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今天的头条,留给《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2021-03-01 11:00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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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今天的头条,留给《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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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3月1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个人破产条例的配套系统“破茧”综合应用系统正式上线。(张喆 赵文硕 摄)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3月1日讯(记者 张玲今天的头条留给《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国首部针对个人破产制定的法律(即《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也就是今天开始施行。同一天,还有两条重要新闻值得关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揭牌,深圳法院“个人破产一体化平台”上线,标志着与《条例》相关的配套措施正在形成体系,包括豁免财产、财产接管、管理人规定、破产信息登记及公开等,都将得到明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0年8月26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刘曙光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根据《条例》,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要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才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深圳的《条例》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也就是最多留20万,包括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基本的个人消费、家庭赡养和小孩上学看病费用、租房费用。基本核算,20万够一家三口生活1年。

除了豁免财产之外的,全部要拿出来还债。3年之内不准高消费,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务;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记者曾在2020年9月就该《条例》采访了深圳多位律师,他们一致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为深圳的经济发展打入了一剂强心针,给了创业失败者们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是“老赖”的保护伞,它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制度的设立可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如职业讨债人暴力催收),又能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

可以说,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也为我国将来在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作好了准备。

[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