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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关于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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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深汕公安分局 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

关于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执行市、区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深汕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将在2021年春节期间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法收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对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将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依法处理。

四、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行为。市民可直接向四镇政府举报,也可直接进行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受理单位

举报电话

举报内容

区应急管理局

0755-22101603

非法生产、储存、经营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0755-22101411

非法销售

深汕公安分局

110

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

市交通运输局

深汕管理局

0755-22691047

非法运输

市市场监管局

深汕局

0755-22101894

无照销售

区应急管理局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深汕公安分局

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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