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民法典实施后,你为朋友写下的担保已有了变化
2021-01-22 20:46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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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民法典实施后,你为朋友写下的担保已有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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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原《担保法》就废止了,两者有不少条文发生了变化(本网资料图,图与文无关)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月22日讯(记者 张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31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实施后,原《担保法》就废止了,两者有不少条文发生了变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布后,普通老百姓更是非常疑惑: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什么是“一般保证”?“当我为朋友写下担保的时候,万一他搞砸了,我的身家是不是就不保了?”。今天的张玲说法,我们请来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松为我们条分缕析,拨开迷雾看得清清楚楚。

划重点:保证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有以下重大变化

王劲松律师告诉记者,变化体现在,原《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现在民法典则规定,“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差异有多大?王劲松表示,差异很大。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很大

做担保人,务必分清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

王劲松律师举例说: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保证人丙对于债权人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具有补充性。而且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相较而言,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要轻些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王劲松又举了一个例子。“再比如,司法解释针对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做出了一些新规定以引导社会预期。如规定未经金融机构授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保函以外的担保无效;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这一资本市场的顽疾,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药品监督管理关系中,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就是行政相对人。)

怎么样,听了王劲松律师的解读,下次再答应给朋友做担保保证的时候,你知道该怎么做了么?

【关于王劲松律师】

王劲松律师。

王劲松律师,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历任深圳律协副监事长、广东省律协建房委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专家、深圳律协第八届房地产专委会副主任、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特聘专家、腾讯大粤房产智库专家。从事法律工作十九年,曾荣获省司法厅“十佳青年提名”奖;先后主编《城市更新实务手册》、《棚户区改造法律文件汇编》,著作《开发商的法律课堂》于2015年出版;受聘担任多个城市更新、棚改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房地产(含城市更新、棚改)、公司法。


[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