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12-28 11:45
来源: 深圳特区报信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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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25日,深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市发改委联合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近日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昨日的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条例》中专门规定了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适用情形和操作规则,将对今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重大改变。

《条例》的颁布出台,标志着深圳将在更高的法治化水平上,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更大的改革力度,全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发布会上,市发改委副主任郭跃华表示,此次《条例》将成为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职责的规范和遵循,以及市场主体享有优质营商环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条例》是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的“紧箍咒”,也是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护身符”。未来,深圳将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以先行示范标准,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郭跃华介绍,《条例》结合深圳实际,从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打造高效便民政务服务、营造优质平等经营环境、创新融资便利模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健全权益保障机制等六大领域,设置9章130项条款,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出全面规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郭跃华表示,从早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创业投资条例,到近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科技创新条例、个人破产条例,再到今天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始终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促进法治”,以高质量立法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

商事登记制度贯穿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全链条服务。《条例》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聚焦放宽市场准入、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允许境外专业机构及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实施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推行涉企证照“多证合一”及涉企报告“多报合一”、探索建立破产重整识别及破产预重整机制等多项创新性改革。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军介绍,此次《条例》当中明确了实行市场主体所有的开办事项“一网通办”,就是将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员工社保登记以及公积金开户登记等事项,整合到线上的一个平台和线下一个窗口。“申请人只要填报一次信息,一天之内就可以办结企业开办的所有事项。”

“《条例》中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这在全国是一个创举。”李军表示,“除名制度”就是对那些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如果满两年,同时近两年又没有申报纳税,市市场监管局可直接将其除名;“依职权注销制度”是对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登记、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可实施市场强制退出,进行依职权注销。

建全市统一市场主体服务平台

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的水平是影响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条例》以提升企业办事满意度为导向,从简化行政审批、提升企业服务、优化纳税服务、深化工程审批改革、提升跨境贸易便利等方面,提出了政务服务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全面应用、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建筑师负责制等多项创新举措。

针对企业反映当前涉企政策部门多、政策多、更新快,政策容易矛盾冲突,且没有统一渠道获取信息等问题,《条例》明确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所有涉企政策通过平台统一发布,同时在全国率先提出探索涉企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涉企政策“一窗发布、一网查询、精准推送”。

“在全国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合法来源的结构化数据,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依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徐开军表示,《条例》推出了一系列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和全国引领的举措。比如,关于涉企政策的制定和公开,及涉企优惠政策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关于在“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的缴纳税费便利化举措;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安排,在全国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打下了基础。

徐开军说,《条例》用较大篇幅对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基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智慧政务服务改革作出了规范要求,大力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审批(即深圳推出的“秒批”),充分体现在互联网时代、数字政府时代,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服务方式转变的方向,体现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创新市场主体融资便利模式

融资是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条例》围绕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老大难”问题,从支持金融机构拓展金融市场功能、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提升担保保险增信功能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动产和权力担保登记制度、鼓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创新举措。

“《条例》把融资便利作为重要一环,坚持激励和惩戒并举,稳定了市场预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肖志家说,《条例》明确指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地方的融资担保等和第三方的征信公司、评级公司分工合作,共同解决融资问题,加强创新产品、服务方式优化流程、缩短时间;另一个方面,用立法形式强化反面惩戒,金融机构给企业融资的时候,不能设置歧视性条款,不能有很多附加条件,不能乱收费,企业债务遇到风险的时候,不能简单粗暴抽贷、压贷。

注重制度和平台建设,优化融资服务体系。肖志家表示,《条例》中提出,除了金融机构之外,政府要加强配套工作,包括融资工作提供制度和平台基础,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通过线上智能化融资,提高融资效率,同时还需建立动产和权利登记平台、担保抵押物处置平台等。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建立鼓励对企业融资的机制,包括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功能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今年前3季度,深圳GDP同比增长2.6%,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1.0%;商事主体超过350万户,增长9.0%;民间投资增长22.1%,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3000家,实际使用外资增长7.66%。这一系列数据充分表明,深圳优良的营商环境,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的高度认可,已经成为深圳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和核心支撑。

[编辑:刘诗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