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费率可优惠20-30% 工伤保险将实行浮动费率
2020-12-04 08:35
来源: 深圳商报

深圳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费率可优惠20-30% 工伤保险将实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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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2月3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钟鸿冰 通讯员 蔡芳模)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21年3月1日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实行浮动费率。其中,对“先参保、再开工”的施工承包单位,给予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的优惠,下浮幅度相当于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20%或30%,这种激励措施系全国首创。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率先探索建立适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管理制度,是社会保险领域贯彻落实先行示范区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之一。《办法》除开创性设定“先参保、再开工”激励指标外,还细化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即在执行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承包单位上一年度的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考核浮动,其新承包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可分别向下浮动至80%、50%,或者向上浮动至120%、150%。同时,确定支缴率为浮动费率主要考核指标,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50%的施工承包单位,可以享受费率下浮的优待,最多可下浮至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50%;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的施工承包单位单位,费率将会上浮,最高可上浮至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150%。

《办法》同步建立费率浮动与失信惩戒挂钩机制,上一年度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且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施工承包单位,在按照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的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档次执行。而上一年度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等六种情形的施工承包单位,缴费比例将不予下浮。

从全国情况来看,深圳此次出台的《办法》有三大亮点。一是在全国首创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方法。针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有一次性缴费、不同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长短不一等特点,科学折算工伤保险支缴率,方便不同情形考核。二是创新“先参保、再开工”的激励措施,有效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三是衔接了按建设项目参保和按用人单位参保两种不同方式的浮动费率政策,在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的同时,有利于浮动费率的经办操作,并向其他省市推广。

[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