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和“恋爱花销”被拒,法院是这样判的!
2020-10-29 20:24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和“恋爱花销”被拒,法院是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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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和“恋爱花销”被拒,法院是这样判的!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0月29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阳云其)订婚送彩礼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是世代相传的习俗。近年来,因是否退还彩礼发生争执的案件屡见报端。日前,坪山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承办法官认为,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

2017年9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相识并确立正式恋爱关系,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恋爱期间,杨某为梁某购买了衣服、手提包、化妆品等礼物共计7000元,并按照梁某的要求给付结婚彩礼定金40000元。2018年10月,双方正式分手。杨某要求梁某返还彩礼定金及财物,梁某则认为杨某给付的彩礼定金、财物属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应返还。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基于婚约,按照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钱财是在相信被告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其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已分手,原告赠与被告钱财的条件已不成立,故被告梁某应该返还原告杨某所给付的彩礼定金。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衣服、包包、化妆品等,是维持和增进双方恋爱关系的必要消费,分手时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40000元。被告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大家都知道,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就是我们现在俗称的彩礼。当双方交往后确定不能缔结婚姻时,对于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钱物是否应当返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言下之意是应当返还。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及比例,既要尊重社会的风俗习惯,又要有利于道德的的净化和教化,倡导诚实信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主张2017年9月与被告相识时,已经34岁,属于大龄青年,急于成家,渴望结婚,在与被告经过恋爱了解同居后,有缔结婚姻的强烈意愿。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彩礼,系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双方最终分手,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原告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而恋爱期间的衣服、包包、化妆品等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故,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坪山法院法官提醒即将步入婚姻的男女,婚恋不易,且行且珍惜。两姓缔结秦晋之好,彩礼其实只是一种代表祝福的符号,双方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