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带树枝砸伤路人,谁担责?
2020-10-20 08:25
来源: 深圳特区报

绿化带树枝砸伤路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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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0月20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罗世伟)城市道路绿化带大树突然被台风刮倒,此时恰巧有路人在树下经过,被大树砸伤。伤者将树木管理维护单位龙岗区城管局和绿化项目承包方深圳市某园林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龙岗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日7时30分许,正是台风天气,原告上班途中在双龙地铁站C出口附近(龙岗大道与金龙街交叉口)被绿化带中突然倾倒的大树砸伤。《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岗区城管局、园林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置条件是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而根据气象资料,事发当日正有台风登陆,气象部门已发出台风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全市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并在生效中,能使大树突然折断倒下的力量是非人力可控的台风、暴雨,而非其他人为因素或管理疏失。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害,只能通过保险或国家救济等渠道获得赔偿,不适用侵权责任法。龙岗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梳理发现,深圳近几年常有市民被落枝砸伤的事故发生。今年4月15日晚,郑先生骑行至福田红树林生态公园门口附近时,一根长约6米、直径4厘米左右的树枝将其自行车前轮砸至变形,他也摔到地上擦伤了手掌手臂。2019年7月24日下午,一名46岁女子在福田区新闻路被掉下的树枝砸到,腰部受伤。

那么,落枝砸到市民,责任该如何判定?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潘翔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实行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树枝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而在龙岗法院审结的这起落枝伤人案中,伤者受伤时间在台风及暴雨预警时间内,系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重大自然灾害。龙岗法院法官表示,市民应遵守执行政府部门发出的台风应急响应规定,进入应急场所或避免外出,否则因自然灾害带来对自身的伤害,只能自行承担责任。若因自然灾害带来损害,存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用人单位的,应通过意外保险等方式获得补偿。对自然灾害给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达到国家救济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国家救助。

此外,记者了解到,针对落枝伤人引发绿化管理部门和伤者的赔偿纠纷,南京、济南、武汉等城市为行道树“上保险”。当落枝砸到行人、车辆后,可通过保险渠道快速厘清赔付方和赔付金额,为绿化管理部门和市民提供一张兜底“保护网”。

[编辑:马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