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君田律所主任黄志明谈民法典:从胎儿继承权到离婚冷静期
2020-07-31 14:59
来源: 深圳新闻网

张玲说法|君田律所主任黄志明谈民法典:从胎儿继承权到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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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7月31日讯(记者 张玲)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草案,到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走过66个春秋。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明一直认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频频更新,别说普通公民,就是每天与法打交道的律师、法官,也很难以精通所有的法律、法规。“普通公民可以不熟悉法律知识,但必须有法律常识和意识,至少需要了解这部从摇篮到坟墓都不离开的民法典对我们生活带来的一些重要影响。”

这部“生活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8个部分,共1260个条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我们现在熟悉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黄志明律师说:“可以肯定的是,这部调整每一个公民生活的法典必将改变我们现有的规则。让我们共同期待首部民法典的实施,共同见证新的法治生活!”

本期的张玲说法,我们就邀请黄志明主任剖析民法典对普通人生活的影响。

划重点一:胎儿享有继承权,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未年成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黄志明律师:《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法理的角度而言,胎儿本不属于法律上的自然人,但这规定明确赋予了胎儿继承遗产的权利,并预先视其为具有自然人才有的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民法典》十九条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10周岁,调整为8周岁,这主要也是由于现在小孩普遍比较早熟,《民法典》生效后,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划重点二: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黄志明律师:这里的“居住权”是一项全新的权利,突破了过往生活对“居住”权利的定义,必定对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

房子,在中国民众的心中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知道房子有所有权,我们也了解房子有使用权,且这样的使用权更多存在于双方的租赁关系之中。居住权又是怎么回事呢?它不是所有权,是一种新的使用权,但它产生的效力和作用可能高于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假如有一位老人家晚年一直由一位保姆照顾,老人家担心自己去世后保姆没地方住,把房子送给保姆,子女们可能不会答应,因此他与保姆进行书面约定,让保姆好好照顾他,待他去世后,保姆有权在这个房子居住到去世为止,并且到登记机构申请了登记。从登记之日起,该保姆享有房子的居住权,可以终身在这房子居住,即使老人家去世了,老人家子女继承后享有了房子的所有权都无法要求保姆搬离,需要等待保姆去世后居住权消灭,才能收回房屋。

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管领力和支配力,能够基于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具有了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所以未来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这是房产交易最不容忽视的问题。

划重点三:协议离婚新设“冷静期”,诉讼离婚增设必判离婚情形

黄志明律师:离婚在我国目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就双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否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对抚养权和抚育费协商一致?以上三个问题如是确定的,则双方可到民政部门办理,如果双方对以上任一个问题达不成一致,则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在协议离婚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的“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即俗称的“冷静期”,为协议离婚按下一个“暂停健”,让彼此在这期间思考清楚再次作出选择。在冷静期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不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均属于最终决定不离婚。

在诉讼离婚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受“清官难审家务事”“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观念的影响,又担心随意地判离婚会造成太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实践中,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五种法定情形之一: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否则诉讼离婚时法院第一次是不会判离婚的,待第二次起诉时再视情况判决是否离婚,更甚者反复提了五次起诉仍然不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例。

其实,日子是两个人过的,如果两个人实在不适合,分开也是件好事,双方都可以重新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因此民法典这次增设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而确定在一定条件下,没有离不了的婚。

划重点四:增加物业为高空坠物行为的责任人,增加公安等机关进行调查

黄志明律师:近两年因为高空附物造成的伤害事件频频见报,大到窗户脱落,小到苹果、洗发水瓶坠落,但造成的均是重伤甚至是死亡的后果,多起事件的受害者还是婴幼儿,令人惋惜和痛心。杜绝高空坠物行为是社会共同的呼声和愿望。

民法典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如应当安装摄像头,防护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等,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划重点五:增加了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确定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黄志明律师: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随着社会发展,更多的遗嘱订立方式出现。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现代人大多数通过电脑输入打印文本的表述自己的意志,如现今我们很少看到手写的合同,均是打印后盖章签字的,同时人们已习惯了打开手机便可以开始录像。而这些打印遗嘱、录相遗嘱是否有效呢?答应是不确定的,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因为《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明确增设打印遗嘱和录相遗嘱的形式,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民法典》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做出明确规定,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黄志明律师】

黄志明律师。

黄志明律师,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黄志明律师是一名在企业实践中成长起来的律师,深谙法律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未执业前其分别在私营、国有、港资企业担任了十年总裁及其他高管的职务,在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担任多家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使其熟练地将法律服务与企业管理实践相结合,能为企业提供顶层股权设计、规章制度、审查日常合同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以及在各类商业项目中提供专业可行的商事法律意见。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