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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主路过遭大狗攻击,连带自家宠物狗被疯狂撕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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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主路过遭大狗攻击,连带自家宠物狗被疯狂撕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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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健康权纠纷案。原告何某遛狗时遭到被告张某饲养的宠物狗攻击后受伤。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达成一致,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

原标题:饲主路过遭大狗攻击,连带自家宠物狗被疯狂撕咬,法院判了!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7月13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健康权纠纷案。原告何某遛狗时遭到被告张某饲养的宠物狗攻击后受伤。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达成一致,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

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原告何某带着自家宠物狗经过龙岗平湖街道某便利店门口,遭到被告张某饲养的宠物狗攻击,导致何某受伤。何某诉称,当时张某饲养的大狗未拴绳,还对其饲养的宠物狗疯狂撕咬。何某受伤后,当即前往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了一天,医疗费用均由被告张某支付。张某提交的医疗票据显示,其支付的医疗费金额为1658.4元。双方在派出所处理期间,未能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费、物品损失费、疤痕美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100元。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饲养的动物造成原告何某损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双方确认所有医疗费已由张某支付;何某被狗咬伤后当天进入医院治疗,应酌情支持原告何某1天误工损失;何某未提交工资条、工资流水记录、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情况,应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误工费为159.61元;何某门诊治疗1天,龙岗法院按标准支持1天交通费30元;何某提交的病例中无陪护的医嘱内容,无加强营养的医嘱内容,原告何某确认无物品损失,确认尚未进行疤痕美容,且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故原告请求护理费、营养费、物品损失费、疤痕美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龙岗法院法官表示,越来越多人开始饲养宠物,宠物伤人的事故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的亦不在少数。该案中,对于宠物所造成损害,被告宠物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具体的责任承担,要视具体情况分析而定。法官提醒饲主,要加强对自家宠物的管理,看好宠物,遛狗牵绳,定期疫苗,文明养犬,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