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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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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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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落实国家、省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继续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

深发改函〔2020〕84号

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各用电户: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09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电价、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根据相关规定及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三、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落实国家、省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继续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要通过供电服务热线、营业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降低电价措施平稳实施并尽快执行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实时监管,确保延长阶段性降电价红利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将上述政策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0〕10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供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下同),其中深圳市为现执行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电价、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根据相关规定及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降低电价措施平稳实施并尽快执行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4日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