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快来发表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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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圳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日益增多、类型越趋多样,复杂性、风险性越来越高,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原标题: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快来发表你的意见吧!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6月5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 通讯员 司新宣)随着深圳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日益增多、类型越趋多样,复杂性、风险性越来越高,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就该条例的征求意见二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介绍,《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二稿)》率先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强化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细化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危险物品应急处置办法、要求死亡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职业禁入等。

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在当前基层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不易保管,无处存放,鉴定不便等实际困难,造成较大安全风险,并影响执法效能。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没有仓储设施存放的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认为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爆炸风险等较大风险且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过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方式处置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并规定如危险物品处置给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该规定突破了只有没收物品才能予以处理的规定。

该征求意见中规定了更严格的职业禁入,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还规定终身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该征求意见还提出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重点检查、失信联合惩戒等,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若对该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7月2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012室,邮政编码518000,电子邮箱:liangbingbing@sz.gov.cn。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