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概况
(一)服务项目名称:代建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二)招标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三)服务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
(四)服务总价:本项目合同价35万元,总价包干,不竞价。
(五)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为保证本次服务的延续及连贯性,如在本项目服务期到期后需延续服务的,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后延期1年。续期所发生的费用以本项目合同价格为基础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要求以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及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招标人委托中标人的服务项目尚未完成的,中标人仍须尽职尽责履行至该服务项目完成为止,招标人对该部分工作产生的费用不予另行支付,中标人对此须无条件接受。服务期满后,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负责、妥善地处理和安排好相关交接工作。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一)处理代建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不限于:
1、协助招标人管理代建单位预选库,完成预选库延期等相关工作,健全代建预选库管理制度。
2、参与代建遴选方案的拟定,审查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健全代建遴选制度。
3、参与代建单位遴选等招标活动,对招标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4、协助或参与代建项目发包过程中涉及到各类合同的洽谈、草拟、修改,完善代建合同的主要条款,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5、审查、调查承包方的资信情况、资质状况及履约能力,审查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6、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招标人根据代建合同履行实际,修订或完善代建合同范本。
9、组织或参与代建项目的发包、履行、验收、交付、结算等环节的谈判,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10、代建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因承包方违约造成工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并提供举证方面的指导,提供流程操作方案
11、参与处理代建工程发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款支付的主体争议、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审价争议、工程工期拖延争议、安全损害争议、工程质量及保修争议、合同中止及终止争议等,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示范文本
1、合同起草。调研我署(含直属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情况,了解现有合同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研现行招投标及建设工程政策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经验起草合同示范文本初稿。
2、组织评审。示范文本初稿经我署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中标人邀请专家,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根据专家意见,对范本初稿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逻辑性、可操作性、用语规范性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组织署内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归纳并修改完善后,将示范文本修改稿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征求意见,形成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便于监管、逻辑结构严密、用语规范的示范文本报审稿。
4、报审并发布实施。报审稿经署内决策机构审议后形成正式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实施并投入使用。
(三)要求派驻1名工作人员驻点工作,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有法律、工程管理等专业工作经验者优先(应届毕业生如为五院四系法学专业且为学生干部者优先),需提供简历并参加面试,派驻人员一经确定后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需经招标人书面认可。
(四)根据招标人需要开展其他法律相关事务。
三、投标人条件及投标资料
(一)投标人条件
1、律师事务所条件: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
★(2)在深圳市有固定经营场所;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品行良好;
(4)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法学学位;
(5)主要服务行业为建筑行业,目前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常驻深圳市,执业范围不受国内地域限制;
(6)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政策法规水平和涉及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方面丰富办案经验,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
(7)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和成功案例,其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深受顾问单位的好评,并在所从事的律师领域享有一定的良好社会知名度;
(8)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9)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
(10)履行本项目义务、责任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3、派驻工作人员条件:
★要求派驻1名工作人员驻点工作,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有法律、工程管理等专业工作经验者优先(应届毕业生如为五院四系法学专业且为学生干部者优先)。
注:以上标注★条款为必须提供资料的条款,未标注★的条款如有可一并提供,如未提供将不作为废标条件。
(二)投标资料
(一)原则
1、本项目为小型简易招标,投标人不需制作投标文件,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即可。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之处,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2、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投标材料的组成与制作要求
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封面;
(2)目录;【请按序号(3)至(12)内容排序】
(3)投标承诺函(原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负责人授权投标委托书(原件);
(5)深圳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照片、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联系地址;
(7)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承接业务能力优势;
(9)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10)投标人近五年从事建筑行业的业绩证明;
(11)投标人近五年在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企业法律服务经验的业绩证明(若有);
(12)拟投入本项目工作小组(包括主要负责律师、其他服务律师及派驻工作人员)人员情况表,应附相关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执业证、现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如聘用合同等)、简历(拟派驻工作人员)、符合招标要求的近五年业绩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企业概况、获奖情况、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情况、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承诺等。
以上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如为复印件的,需根据要求能提供原件备查,投标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版一份,按时送交招标人。无论中标与否,上述文件不予退还,逾期送达的文件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2、投标材料的制作、不同文字文本的释义均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重要的外文资料须附有中文译注。
3、投标材料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为投标人公章,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
4、投标材料自制部分必须打印,每份内页须按序加注页码,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能轻易脱落。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6、招标人拒绝接受电报、电话传真形式、册装不整的投标材料。
四、投标资料递交
投标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9:00到5月22日18:00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主楼409室递交投标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联系电话:0755-88134221,联系人:张工。
五、评定标办法
(一)资格审核后,招标人将根据资格审核结果组织答辩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表述不清晰或者有误的内容、文字作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需按通知要求定时定点参加答辩会并如实回答招标人疑问。
(二)答辩会后,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拟派驻工作人员面试,投标人拟派驻工作人员需按通知要求定时定点参加面试。
(三)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递交的资料,从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拟推荐的律师素质能力、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经验、投标承诺、答辩会及拟派驻工作人员面试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选,并以综合得分决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