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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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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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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八六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