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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报送非军队主管的社会组织涉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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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报送非军队主管的社会组织涉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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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以及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召开非军队主管的社会组织涉军事项专项清理整治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以及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召开非军队主管的社会组织涉军事项专项清理整治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军社会组织名称。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社会组织,如果名称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

  二、规范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社会组织应严格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社会组织,如果涉军业务活动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涉及章程内容的应当同时予以修改并履行核准程序。

  三、严格按规定吸收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已参加社会组织但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应及时清理退出。

  四、加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活动的宣传管理。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活动时,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军队身份。对于已退出社会组织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社会组织要及时删除各类宣传资料中有关信息。

  涉及军队人员和单位的社会组织,分别梳理本社会组织中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2016年1月1日以来退出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填写《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寄送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区级非军队主管的社会组织涉军事项有关问题由各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09房,邮编:518029。

  附件: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

  2.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李莹玲,联系电话:25832105)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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