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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标准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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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标准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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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于2019年2月1日施行。新补充规定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并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已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不适用本补充规定。

深圳的城市更新应该从解决“住有所居”迈向“住有宜居”。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通告,就《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第八条内容拟作出补充完善,于2020年5月1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于2019年2月1日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对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经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更新计划(含调整计划),且现状容积率不低于2.5的城中村、旧屋村城市更新项目,可适用净拆建比参考值对规划容积进行校核。该规定实施以来,解决了大部分已立项的历史遗留城中村、旧屋村项目难以实施的问题。

但综合部分行政区意见和部分项目实施的难点,《审查规定》拟进一步完善,以保证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的确定应保证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主要内容修改为:

对于满足《审查规定》第八条其他规定条件,2016年12月28日之前已经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更新计划(含调整计划),城中村、旧屋村合法用地占拆除范围用地的比例不低于70%,但现状容积率不足2.5的城中村、旧屋村项目,经研究认定按照《审查规定》测算的规划容积难以实现项目经济利益平衡,但确有继续改造必要,且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论证片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在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时可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因素,参照《审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净拆建比参考值对其规划容积进行校核。新补充规定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并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已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不适用本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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