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第一款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递撤销驾驶许可决定,我所依法对上述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撤销,现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