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深圳新闻>政务新闻>信息公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20年2月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告

条评论立即评论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20年2月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告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四款,校车驾驶人具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下列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废。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四款,校车驾驶人具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下列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废。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