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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因疫情取消机票和旅游行程,免费退票机制能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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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因疫情取消机票和旅游行程,免费退票机制能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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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有多少人取消了春节出游计划?深圳的唐先生就是其中一个。张玲说法栏目本周关注的话题和疫情下解除的旅游合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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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的人不在少数。(本网图片资料)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2月24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张玲)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有多少人取消了春节出游计划?深圳的唐先生就是其中一个。张玲说法栏目本周关注的话题和疫情下解除的旅游合同有关。

我们来简单地回顾一下唐先生的经历:唐先生2020年1月13日在某航空公司官网用折扣价900元买了一张2月11日深圳飞长春的机票(全价为3020元),后来因疫情原因,唐先生考虑到正月十五后疫情或得到控制,于2月3日申请改签到2020年2月17日,航空公司收了82元手续费和1450元差价。2月13日,由于疫情一时半会没有缓解的迹象,唐先生只能申请退票,取消行程。退票时,航空公司收取退票手续费1154元,仅退还1196元票款。航空公司表示,收取这么多手续费的理由是“改签过的机票不属于免费的范围”。唐先生以就此到民航局网站投诉,他也做好了起诉航空公司的准备。

记者查询相关信息发现,1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一条给各运输航空公司的《关于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的通知》,通知里明确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公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唐先生改签后的机票到底应该能不能算免费退票范畴?

与此同时,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迅速蔓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然而此时正逢春节假期,本该是全国人民出行的好时机,却因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许多旅游行程不得不取消,这对我国旅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范嘉欣告诉记者,2020年2月10日,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否疫情防控期间解除的旅游合同都适用不可抗力?若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双方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范嘉欣律师表示,在个案中判断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可构成,不可一概而论。

不同当事人对于疫情的预期及其影响是不同的,且疫情自身的发展也存在一个过程,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域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不可抗力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还需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合同后,即使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但并不影响旅游者继续旅游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范嘉欣律师认为,因疫情影响到的旅游合同,可参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并结合双方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等各项因素确定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局1月23日发布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的通知页面截图。


旅游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免责有特别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范嘉欣律师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后发现,当事人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旅游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游合同解除后,除已经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余款均应退还旅游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什么是属于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没有明确。结合日常生活常理,签证手续费和保险费一般没有退费机制,属于已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但对于服务费、交通费、住宿费、门票等,需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个案情况不同。实务中也没有完全统一的裁判标准,通常也会本着公平、合理等法律精神,结合合同双方对损失造成的过错程度或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责任分担。”  

范嘉欣律师说,鉴于本次疫情造成的解约情况普遍存在,希望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相互理解,尽可能将各方矛盾通过和解的方式进行化解,积极应对、共度难关。

范嘉欣律师。


【关于范嘉欣律师】

范嘉欣律师,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南方医科大学法学学士,代理案件数百起,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熟悉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民间借贷、房地产、劳动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坚持以“专业、细致、负责”的精神服务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高畅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