吨吨吨...
轰轰轰...
挖路多,行路难,
道路反复被“开膛破肚”,
此前的一段时间里,
深圳大部分地方
都有类似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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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市“两会”期间,深圳道路大规模开挖引发人大代表关注,市人大常委会将18名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合并成《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管理力度解决道路反复开挖问题的重点建议》交付市政府办理。这份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日前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一起来看看这份报告说了啥
又将如何为减少道路反复开挖
奠定制度基础
道路开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我市不断加大治水提质、道路交通、市政管线、品质提升等市政工程建设力度,特别是2018年以来,上述相关工程建设涉及的占用道路比例大幅上升。

但与此同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现象大增,一些道路反复被“开膛破肚”,给市民生活带来较大不便。
2019年深圳市“两会”期间,不少代表提出了研究解决道路开挖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❶ 审批统筹协调不足
❷ 集约施工程度不高
❸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❹ 扬尘噪声堵塞扰民
❺ 完工善后拖沓随意
围绕代表们的建议,市政府制定了相关办理方案,并最终确定了5项主要任务、14项具体任务。
加快出台《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推进修订《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报告透露,将加快出台《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推进修订《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为减少道路反复开挖奠定制度基础。

根据该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2019年市交通运输局共收集到全市挖掘道路计划12155项,经分析统筹,将已落地实施的11065项挖掘道路计划压减至8143项,减少重复开挖路段2922个。
搭建一体化信息平台
为提高道路挖掘计划统筹效率,实现全市道路挖掘计划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搭建了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网上申报、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公示的一体化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可将年度挖掘计划整合并对社会公众公示,市民可查询全市范围内道路挖掘计划。目前信息平台已完成搭建,市交通运输局正组织各建设单位申报2020年道路挖掘计划。
报告提出,下一步还将建立路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研究探索视频监控、航拍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应用,严防施工扰民。
各位小伙伴
看到这里
对于减少道路反复开挖,
你们是不是更有信心了呢?
同时,围填海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管控
2019年12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专门规定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八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深圳特区报记者 何龙 通讯员 梅戈 摄
《条例》创新了若干保护深圳海岸线的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构筑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如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并就各类岸线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明确本市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申请不予批准;加强岸线整治修复,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条例》还健全了特殊岸线保护制度。将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红树林等所在岸线列入严格保护的岸线范围,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关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严格控制围填海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同时规定严格控制围填海行为。

▲来源:深圳特区报 小可 摄
要求国家批准的重大项目需要围填海的,应当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
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出让负面清单
《条例》明确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批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为了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防止海域和岸线资源过度开发,《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要求、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措施等八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条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助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其规定,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市海洋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内容来源:深圳商报、晶报、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梁煖
校审:施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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