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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政府信息公开书邮费谁付? 12元快递费引出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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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政府信息公开书邮费谁付? 12元快递费引出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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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能否公开?12元邮资该谁支付?这是本案中的两大焦点。

张浩收到的快递。(司法局供图)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19年12月26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 通讯员 司新宣、复议处)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邮寄费该由谁来支付呢?近日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受理的一桩行政复议案,正是与此有关。

查验投诉信息收到到付专递,意外!

2019年6月5日。公民张浩(化名)向深圳市罗湖某局申请公开其曾经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政府信息。

在事先没有收到任何沟通、解释或告知的情况下,7月6日,张浩接到了该局邮寄的一份12元到付的邮政特快专递,信封上没有写明“内件品名”。

信息非所需还要付邮费,不服!

支付寄递费并签收拆件后,张浩发现信封里装的是针对他此前的申请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罗湖某局答复,张浩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张浩认为,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该局直接用寄递费用较贵的邮政特快专递,以“收件人付寄递费”的方式邮寄答复书,导致他不但没有收到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还要承担邮费,况且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不属于应当不予公开,张浩对此表示不服,于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限期重新答复,同时要求赔付邮费12元。

执法机关认为:执法案卷不能公开,高频申请超过合理范围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表示,张浩所要求公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附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按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申请人张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故被申请人采取“收件人付寄递费”的方式邮寄答复书,并未侵犯张浩的财产权。

红色划线处是中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司法局供图)

针对两大焦点,深圳行政复议“逐个睇”

张浩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能否公开?12元邮资该谁支付?这是本案中的两大焦点。

针对第一个问题,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调查案情后认为,张浩所要求公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附件,是罗湖某局在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该局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因此,对于张浩要求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的主张,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而关于12元邮资该谁“买单”的问题,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经审理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管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故罗湖某局选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或不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具体运用到该案中,第一,上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第二,罗湖某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第三,上述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故被申请人以“代收货款/收件人付费”方式向张浩邮寄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费用,应确认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局应赔偿申请人为此所支付的邮资12元。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

红色划线处为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司法局供图)

为12元邮资申请行政复议,此案意义何在?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义,保障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就必须构建阳光政府,依法公开信息。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方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不收取费用和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的两种情形。新条例施行后1个多月,被申请人就出现了该违法情形。此起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从源头上消除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全面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未被诉至法院,行政争议被有效化解在前端。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