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深圳新闻>政务新闻>

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条评论立即评论

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分享

近日,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规定》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详细解读了《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特点亮点等。

原标题: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深圳特区报2019年12月25日讯 近日,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规定》(下简称《规定》)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详细解读了《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特点亮点等。

深圳特区报:此时出台《规定》有什么样的目的和意义呢?

答:近年来,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群众监督,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信访举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严重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各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迫切需要一大批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党员干部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市纪委监委选择在这个时间出台《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正是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深圳特区报:能否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

答: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鼓励干部担当作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新的具体的要求。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对激励特区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新要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9月,市纪委监委着手起草我市查处诬告陷害方面的制度规定,在总结以往查处诬告陷害、澄清正名保护干部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基层调查、广泛征求意见,逐条修改讨论,数易其稿,最后制定印发了《规定》。

深圳特区报:哪些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答:根据《规定》,诬告陷害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虚假告发或者恶意信访,意图使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党员干部”)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影响选拔任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因不了解真实情况或者认识存在偏差而错告误告等举报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但对不构成诬告陷害的捕风捉影、挂名贴牌等恶意举报,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向举报人说明错告情况并教育提醒后仍继续举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也应视情况对举报人予以处理。

深圳特区报:诬告陷害他人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规定》对查实的诬告陷害行为人明确了4种处理方式、5种从重加重情形,并对结果运用做出了规定。

首先,根据诬告陷害行为人的身份,规定了4种处理方式。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处分;既非中共党员也非公职人员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明确了5种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分别是:危害政治安全、政治稳定大局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重干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诬告陷害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或在推进重大改革任务以及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中攻坚克难、改革创新的党员干部的;以及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最后,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通报,将调查结论作为其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及责任追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诬告陷害案件,在媒体公开曝光。

深圳特区报:受到诬告陷害等不实反映,如何澄清正名?

答:《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澄清方式均进行了明确。

在适用条件方面,经调查核实,认定党员干部受到诬告陷害等不实反映,造成不良影响且确有必要予以澄清正名的,应予澄清正名;如果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可不开展澄清正名;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以及其他不适宜澄清的,不予澄清正名。

在实施程序方面,按照“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由承办部门征求被反映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澄清正名情况报信访举报部门备案。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应当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被反映人申请澄清正名时,如属应澄清正名情形的,由承办部门按程序办理;如不宜澄清正名的,由承办部门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在澄清方式方面,包括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召开组织生活会、全体党员大会或者干部大会,在媒体公开澄清等五种方式。具体可根据诬告陷害影响范围,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澄清。

深圳特区报:《规定》出台会不会影响群众举报积极性?

答:不会。一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规定》进一步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干部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依纪依法保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信访举报秩序。(记者 杨丽萍 方慕冰 通讯员 深纪宣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