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但为何有些人明明酒后未开车
仍涉嫌危险驾驶呢?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深圳经济特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1
● 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意思就是说即使你不是驾驶人
只要你是涉事相关人员
存在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
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蜀黍真的很严格
不信?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两位车主饮酒后未开车也被罚!
2019年11月23日1时13分许,深圳交警在前进二路洲石路西方向开展“猎虎”行动时,发现驾驶临时牌粤B****3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汤某飞浑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83mg/100ml
达危险驾驶标准
经医院抽血检验,结果为80.84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在后续调查中
交警发现同车人谭某祥
为粤B****3临时号牌机动车车主
车主谭某祥涉嫌将车辆
交给汤某飞驾驶,有共犯的嫌疑
据汤某飞供述,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汤某飞和谭某祥以及其他同事在香格美拉KTV饮酒,期间汤某飞、谭某祥都喝了一些啤酒。
凌晨0时30分许,从KTV出来的汤某飞用手机叫了代驾,但代驾迟迟没到,汤某飞觉得自己喝的不多,于是打算自己驾驶车辆,谭某祥一开始先是加以劝阻,但后来也同意汤某飞开车。
之后汤某飞驾驶粤B****3临时号牌机动车搭载谭某祥和朋友准备回谭某祥家,行驶至前进二路洲石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汤某飞心存侥幸醉酒驾驶机动车
谭某祥在明知道汤某飞醉酒的情况下
依然同意汤某飞驾驶车辆
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现如今,汤某飞和谭某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交警依法予以处罚。
一人酒驾,两人涉罪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成以下几种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0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02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03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别以为自己酒后未开车就没事
只要踩中以上“雷区”
蜀黍绝对不会放过你!
2019年12月7日2时34分许,深圳交警在平吉大道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粤B****1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黄某贤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嫌疑。
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
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鉴定
鉴定结果为125.34mg/100ml
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据黄某贤供述,2019年12月6日23时许,黄某贤和谢某富以及其他朋友在派莎酒吧喝酒,随后得知朋友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伤被送到医院的消息,黄某贤一时心急,便驾驶粤B****1号牌机动车搭载谢某富前往医院,行驶至平吉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遇到交警查车时
驾驶人黄某贤还企图转弯逃跑
逃避交警的查处
想逃?逃得掉吗?
经调查发现,同车人谢某富是粤B****1号牌机动车车主,谢某富在明知黄某贤有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将粤B****1号车交由黄某贤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涉嫌共同犯罪。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黄某贤和谢某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予以处罚。
喝酒后不能开车
更不能将车借给同样饮酒的人
别以为蜀黍只查驾驶位上的司机
同车人、车辆实际所有人……
每一个相关的线索,都不放过!
每一个诱导交通违法发生的因素
都必须深度调查!

同时,蜀黍也提醒广大市民
酒后不能开车,也不能骑车!
不愿透露姓名的阿明
酒后驾驶电动车也算酒驾吗?
深圳交警
是的!已有人因酒后驾驶电动车被刑拘!
别以为自己酒量好,车技好
就可以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没有人能预料意外何时发生
事故与违法相随,安全与守法同行
别拿自己、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深圳交警“猎虎”24小时在线
敢酒驾,蜀黍第一个不放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