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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深汕合作区房产交易解冻!不占深圳购房指标,家庭持有不得超过2套

聚焦丨深汕合作区房产交易解冻!不占深圳购房指标,家庭持有不得超过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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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


12月2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文中指出,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只能1套。

据了解,2018年12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式挂牌成立。此前,深汕合作区未有个人买房政策。资料显示,2018年12月29日,《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名义擅自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活动的通告》正式下发,通告在对留用地概念进行详细说明后,明确严禁将全区范围内的留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含合作开发);严禁村集体、个人擅自与任何单位签订留用地商品住房合作开发协议,擅自签订协议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律自负。

一年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布这一公告引起广泛关注。根据公告显示,深汕合作区购买的商品房套数不计入深圳其他限购区,并执行深圳住房信贷政策。同时,只限个人购买;限售5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

//公告原文//

为妥善解决好2017年5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冻结以来产生的遗留问题,推动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建设,市政府同意启动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只能1套。

二、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畴。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

四、合作区管委会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实施销售价格指导。

五、为推动合作区企业加快投产,促进合作区经济建设,从振业时代花园和辉煌花园中抽取30%房源(不含公寓和商铺)用于解决合作区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其余70%的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六、居民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七、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执行深圳住房信贷政策。

八、居民在合作区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房和商品房)的,不得申租(购)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九、购房人须按照本公告认真核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对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而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购房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深汕概况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距深圳市东部约60公里,离市中心约120公里。区位优势明显,对外交通便捷,是粤港澳大湾区向粤东沿海经济带辐射的重要战略增长极。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粤港澳大湾区最东端,西北与惠州市惠东县接壤,东与汕尾市海丰县相连,南临南中国海,总面积468.3平方公里,由鹅埠、小漠、赤石、鲘门四镇组成,海岸线长50.9公里,人口约7.73万人,海域面积1152平方公里。

发展理念:创新引领发展、实干再造新城

发展模式:总部+基地、研发+生产、智慧+运用

发展思路:规划引领、基础先行、平台带动、产城融合

战略定位:粤港澳大湾区东部门户,粤东沿海经济带新中心,深圳自主创新拓展区,现代化国际性滨海智慧新城

深汕特别合作区总用地面积为468.3平方公里,其中25度坡以下用地约245平方公里。2025年,合作区建设用地规模约为80平方公里,人口规模约为70万人;2035年(总规规划期末),合作区建设用地控制在约135平方公里,人口规模达到150万人,市政基础设施按300万人口标准配置。

来源: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潘润华

深圳特区报、深汕网、蛇口消息报

编辑:杨默佐

校审:施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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