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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亡 新手司机和平台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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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亡 新手司机和平台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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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肇事者胡某某在2019年4月16日获得驾驶许可,至事故发生时仍在实习期内,这就需要核实共享汽车平台是否已对肇事者胡某某的驾驶资质进行了合理的和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是否为肇事者胡某某提供的车辆按规定张贴了实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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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事司机使用的租赁汽车软件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19年9月19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9月7日,厦门发生了一起共享汽车交通事故,已订婚的厦大教师情侣遭新手司机开共享汽车撞亡。据报道,肇事司机胡某某于今年4月获得驾照,是一名新手司机,通过“摩范出行”平台租车。涉事共享汽车公司华夏出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不足五个月的时间里,胡某某有86次用车记录,总行驶里程达到3715公里,平均两天就使用一次共享汽车。


和普通的交通事故不太一样的是,肇事车辆来自共享汽车平台,那么平台和肇事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如何分析?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敏认为,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共享汽车平台和使用汽车的司机的法律责任认定方面,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法的相关解释等规定可供作为分析的依据(见附录)。

“平台和司机胡某某签订有租赁服务合同,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肇事者胡某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刘敏律师称,共享汽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分析其是否尽到监管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如是否按期对车辆维修保养、租车前是否严格审核驾驶人的资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本案中,肇事者胡某某在2019年4月16日获得驾驶许可,至事故发生时仍在实习期内,这就需要核实共享汽车平台是否已对肇事者胡某某的驾驶资质进行了合理的和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是否为肇事者胡某某提供的车辆按规定张贴了实习标志。


记者也注意到,有新闻指共享汽车平台被查出并没有获得在厦门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许可被顶格处罚3万元。记者的问题是:这种违规经营一旦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刘敏律师查阅相关资料表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案涉共享汽车平台没有汽车租赁资质,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将会责令其停业、罚款,甚至可能会没收违法所得。”

至于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问题,则需要作具体分析。刘敏律师告诉记者,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应满足实体和形式两方面的条件:在实体要件上,车辆须满足三个要素,即实际发生了使用性质的改变、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形式要件上,保险公司需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争议的车辆使用性质事项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将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意作为争议的判断依据。具体到保险合同中,以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示且双方合意确认的分类标准为判断依据。

记者查阅相关报道了解到,肇事车辆于2017年12月在厦门市交管局注册登记,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车损险、三者险20万元)等。9月10日,在与家属沟通后,保险公司先行进行了首批赔付


网友关注的问题是,受害者家属可以向谁提起民事赔偿诉求

刘敏律师的建议是,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家属可以先与肇事者胡某某及其家属、肇事车辆所属公司、保险公司协商民事赔偿事宜,或在人民调解机构主持下调解,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受害者家属可以将肇事者胡某某、肇事车辆所属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


共享经济从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再到共享汽车,已经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那么,问题来了,相关法律是否缺失?刘敏律师表示赞同,他说,“共享汽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源的闲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但同时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一直备受人们关注,目前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并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法规,各地政策标准也并不一致。”

记者:厦门发生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年轻的教师殒命,让人痛心。普通用户如何安全地使用共享汽车,避免出现侵权责任时平台不担责?

以下是刘敏律师的忠告:

1.在APP或网络服务平台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协议前,认真阅读租车合同、保险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核查是否具有租赁汽车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是否与所租共享汽车一致,确保车证一致,并将共享汽车的证件及合同拍照留存。

2.在驾驶共享汽车前,检查车内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对车辆的外部、内部拍照、录像,如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平台反映,主要检查的位置有制动系统、灯光、轮胎、仪表盘。

3.尽量避免将账号或本人所租用的共享汽车借给其他人使用。

4.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在车辆出现事故或其它问题时,将共享车停好,走到安全范围内,第一时间联系平台或交警部门。


记者:用户可以到哪里查共享汽车资质和车辆情况?如果出现问题,又该如何投诉如何取证

刘敏律师表示,目前网上是查不到车辆登记资料,如果需要查询,可以去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查询。

“如果出现问题,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和联系共享汽车平台,并且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必要时申请调取附件的监控录像。

附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刘敏律师】

刘敏律师

      刘敏律师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目前是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丹柱律所管委会委员、《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争议解决。熟悉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专业、细致,坚持用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