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深圳新闻>圳见>

给信用社会安上法治保护盾

条评论立即评论

给信用社会安上法治保护盾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维护社会秩序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加强对信用管理体系的监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是检察工作题中应有之义。让老百姓获得合理的“信用分”,并在隐私信息等方面得到有效保护,信用社会才能落地生根。

维护社会秩序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加强对信用管理体系的监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是检察工作题中应有之义。让老百姓获得合理的“信用分”,并在隐私信息等方面得到有效保护,信用社会才能落地生根。

■王森

近日,深圳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不少具有前瞻性的、创新型的法治观点。在民法典立法拟进一步明确人格权范围的当口,深圳市检察机关深入探讨司法保护公民人格权的意义、原则与方法,显示出深圳政法机关回应现实需求,不断完善法治建设的担当。

格外引人瞩目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独立对信用权进行规定,《意见》率先提出了“信用权”的概念与司法保护意见,为我国依法保护公民人格权提供了更广阔的视域。

近年来,各级政府正积极打造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构建诚信社会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围绕征信信息收集、查询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有损名誉等问题,社会上也产生一些疑问与忧虑。如何让信用信息得到妥善利用,使公民能够得到公正的信用评价与信用保护,对滥用信用信息、破坏征信体系、侵害公民信用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给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安上法治保护盾,的确是当下政法机关应当关注的法治议题。

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典存在“重物轻人”的缺陷,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在探索中试图解决人格权规定简略的问题。罗马法和当今理论界都有信用权属于人格权范畴的观点,信用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评价,在商业和生活实践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其履约能力、记录和意愿获得相应的权利。“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受益获敬。”是我们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之一,人们理应获得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这就要求信用评价体系尽量排除缺陷,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社会秩序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加强对信用管理体系的监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是检察工作题中应有之义。让老百姓获得合理的“信用分”,并在隐私信息等方面得到有效保护,信用社会才能落地生根。

此次深圳市检察院的《意见》提出重点打击的四个对象中就包括“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更锋利的法治武器。近年来,股票市场上一些高管为了争夺控制权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股民利益的闹剧屡见报端,经济生活中格外重视的契约精神遭到破坏,不仅让公司商誉蒙羞,也让普通股民的荷包受损。这几年,一些科研人员在掌握原单位核心技术后跳槽,并违背保密信用原则使原单位利益受损的事件也值得我们重视。这些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失信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的诚信风气,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诚信社会失信必被捉的威信。

维护公民信用权,打击破坏诚信体系的犯罪行为,深圳市检察院走在了法治建设的前沿。深圳用法治手段规范各主体的信用行为,也为推动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建诚信社会提供了经验。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