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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开路,改革提速,激发先行示范区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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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开路,改革提速,激发先行示范区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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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特区立法权将继续为改革保驾护航,针对现实问题健全法律法规,放眼未来积极回应时代命题,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深圳全面深化改革也必将更稳妥、有序、富有成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实践新发展赋予了深圳经济特区新的使命,也为深圳带来了改革发展新的强劲风口。

图片来源:全景网

《意见》将深圳定位成法治城市示范。深圳要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是关键工作。《意见》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给深圳放权,既表现了对深圳法治建设现况的信任与肯定,更是对深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高的要求。

改革开放的历史,也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历史。随着改革深入,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更为紧密,立法体制机制持续升级,为改革开放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特区立法权的缺失一度限制了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与发展,当改革触碰到国家法律的空白,产生了诸多争议和难题,很多对特区有利的实事就会办不下去,外资也难以对“红头文件”产生信赖。在东方风来满眼春的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特区立法权成为了深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强心针,也让投资者吃下定心丸。

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自深圳被正式授予“特区立法权”以来,先后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的决定445项,有力推动了深圳在不同发展时期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改革创新和城市建设等工作,同时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深圳经验”。

改革图“变”,立法求“稳”。改革与立法看似对立冲突,实则内在统一。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才能行稳致远,法治也必须与改革相伴而行,解决变化中的法律问题。“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已经成为改革的基本原则,但面对新时代的新形势、新问题,立法也要“动起来”,用法治力量推动改革深入,为改革保驾护航。《意见》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必须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的新格局。特区立法权曾经驱动深圳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改革要提速,深圳必须继续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

特区立法权要用足。深圳要赓续改革勇气,让立法在改革工作的各方面发挥作用。尤其要聚焦制约深圳发展的“卡脖子”难题,立法机关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调研,解答现行法律体系为何难以解决现实矛盾、应当怎样调和现实矛盾等问题。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实践,大胆创新,深圳要将改革逻辑与立法逻辑有机结合,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实现法制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打造出法治深圳的实践范本。

特区立法权更要用好。深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必须推进人大工作完善发展,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质量,创新人大工作模式,提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能力。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必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深圳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最前列。

特区立法权将继续为改革保驾护航,针对现实问题健全法律法规,放眼未来积极回应时代命题,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深圳全面深化改革也必将更稳妥、有序、富有成效。(穆杨)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柯霈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