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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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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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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蔡实;

深金监函〔2019〕1189号

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23号)要求,我局将对我市2018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于9月10日前完成年检资料提交,以确保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扶持政策。

二、年检内容

重点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向我局报告等要求。

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年检程序

(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于9月10日前网上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将对应的纸质文档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2018年所投的项目详细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6.《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7.《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8.《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9.《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二)补充材料要求:

1.2018年投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2018年所有签订的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和实投资金证明。

2.公司日常经营所在地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凭证、租房发票。如日常经营所在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提供日常经营所在地与原注册地址2份房屋租赁合同。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职务、社保信息。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等)。

纸质件包括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原则上均要求中文书写,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胶订,一式一份。报送纸质件时,应通过光盘一并提交上述文档的电子版(PDF格式为主),有多个附件的可适度合并。

(三)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创投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年检不予通过。

(四)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

四、税收政策

(一)申请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财税55号文)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文)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通过年检。

(二)核查内容。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我局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1.适用财税55号文。

(1)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否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

(2)是否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3)是否符合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最近一年未收到刑事处罚、未收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立案调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2.适用财税8号文。

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最近一年未收到刑事处罚、未收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立案调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三)申请流程。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自行比对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创投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国家发改委将对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对不遵守信用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投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联系人:蔡实;联系电话:8812548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4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