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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类型证明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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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类型证明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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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我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认定的有关投诉进行处理。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现将我市中小企业类型证明办理工作做如下调整:请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自行向政府采购部门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认定的有关投诉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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