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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对深圳别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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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对深圳别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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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意味着,在推出企业破产法10余年后,个人破产法终于要来了。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意味着,在推出企业破产法10余年后,个人破产法终于要来了。

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是在保护“老赖”,其实二者有很大不同:“老赖”是有钱不还,个人破产者则是无钱可还。相反,个人破产制度是预防逃债最为有效的措施,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已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能够尽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如此,市场主体在遭遇竞争失败时,就可以用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当然,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有完善的个人财产信息系统和强大高效的监管机构来防止恶意逃债的发生。

个人破产制度曾对商业繁荣发挥重要作用。很多名人都有过破产后东山再起的经历,比如香港明星钟镇涛以及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因为缺少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随着经济发展,中国的小微企业日渐成长壮大,这些企业贷款困难,常常是用股东个人担保方式解决公司融资问题。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容易发生跑路现象和野蛮逼债现象,使得债权人及员工权益受到损害,也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也到了该出台的时候了。

个人破产法对深圳更是别具意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经说过,在一个鼓励冒险、奖励创业家的社会,同时也必须给予冒险者“体面失败”及从头再来的机会。

众所周知,深圳是一座创业之城,深圳的商事制度改革更是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据最新数据,深圳商事主体总量达到313.9万户,继续保持全国大中城市首位;每千人拥有商事主体241户,拥有企业149.1户,创业密度稳居全国第一。

保持市场活力要不断注入活水,也需要有畅通的退出机制,深圳比任何城市都期待个人破产法的推出。2010年,深圳市人大代表张育彪就在全国两会上建议推出个人破产法;201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个人破产立法调研课题,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相信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将让创业大潮在深圳更加奔流涌动!

本报评论员胡蓉

[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