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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研究》课题委托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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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研究》课题委托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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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社会工作在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在细分领域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建设,形成社会工作专项人才培养工程体系。(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社会工作在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在细分领域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建设,形成社会工作专项人才培养工程体系。2019年度启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课题研究,本项目主要通过专业研究方法,全面调查、梳理和研究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深圳实践,厘清存在的主要瓶颈与挑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总结适合本土化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提炼具有社会工作发展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项目总体要求

  投标人必须响应下列要求:

  (一)项目服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

  (二)本项目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此金额。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组织登记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二)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转包。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项目内容

  (一)项目重点研究

  1.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能力及其培养现状;

  2.社会工作各细分领域专业标准及岗位能力要求;

  3.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培养存在的主要瓶颈与挑战;

  4.深圳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与特色;

  5.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本土化和专业化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

  (二)项目研究成果清单

  根据项目重点研究的内容,研究成果提交要求如下:

  1.《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深圳为例报告》;

  2.《关于加强深圳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若干措施》;

  3.深圳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4.课题成果专家论证会。

  五、投标单位需提供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标单位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四)曾经承接过同类项目的资料(此项没有可不提供);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预算清单;

  (七)投标单位和参与活动个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八)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以上投标文件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包装,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封面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联系方式

  投标资料需于2019年7月19日16时前送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7室,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时工,0755-25831765。

  七、评标方法

  主办单位将于投标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标会议通过票决法选定1家中标单位,中标结果将在“深圳民政在线”(http://mzj.sz.gov.cn)予以公告。

  八、其他要求

  (一)项目质量要求

  中标单位对我局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整改。

  (二)验收要求

  合同执行完成须由采购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中标人须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及项目总结报告。终验若需专家评审,其费用由中标方提供。

  (三)付款方式

  我局在中标完成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首期50%的付款,根据项目开展进度拨付中期款40%,待合同完成通过验收拨付10%尾款。

  (四)重要提示

  1.投标人投标成功后放弃投标的,请在投标截止日期后1个工作日通知采购人。

  2.我局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3.本招标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民政在线(http://mzj.sz.gov.cn),在深圳民政在线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4.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所有。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