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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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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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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19年2月14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南方+2019年5月23日讯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19年2月14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一工作规程主要适用对象是市政府立法工作,包括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市法规草案,形成市政府议案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制定市政府规章两个方面。其中,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深圳市法规是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报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市政府规章是依据法律法规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其中,市政府立法遵循的原则中,包括加强立法与改革创新相衔接、以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借鉴境内外立法经验等等。

规程规定,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立法工作计划环节分为三类项目,因改革发展重大事项亟需立法或者已完成起草工作,且拟于立法工作计划实施当年提交市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列为一类项目;起草工作准备充分,时机和条件成熟即可于立法工作计划实施当年提交市政府审议,或者拟于下一年度提交市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列为二类项目;需要进一步组织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列为三类项目。立法工作计划初稿应当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法规规章起草方面,规程规定可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承担,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法规规章起草稿应当经责任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的,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深圳新闻网发布通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对于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此外,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邀请责任起草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听取其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就法规规章涉及的主要制度、重大措施、专业技术问题等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规程还规定,法规规章如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有关单位对规定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此外,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通过的由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提请市长签署法规议案或者市政府令,法规议案以市政府议案形式经市长签署后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签收。

针对法规规章废止和清理,该规程规定如出现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等情况,实施部门、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建议。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废止、暂停实施或者修改等处理,规章的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五年清理一次,实施部门或者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应当自规章每满五年后三个月内完成定期清理工作。

【记者】陈熊海

[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