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用票单位,各代收费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加大财政票据核销力度,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有关规定,决定全面清理核销以前年度未核销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核销的财政票据范围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
二、各单位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对本单位属于上述核销范围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完整填写《深圳市财政票据核销表》(附件),到我局公物票据中心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因故无法于限期内核销的,应向我局公物票据中心申请延期核销。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核销工作,扎实做好清理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票据遗失的,须提交书面报告及声明作废报纸原件),认真完成财政票据核销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