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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穿“套路贷”里藏着的“套路” 深圳公开宣判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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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穿“套路贷”里藏着的“套路” 深圳公开宣判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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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法院系统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是深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今年春节后深圳各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多起“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案件被告均以诈骗罪等罪名判决。

原标题:识穿“套路贷”里藏着的“套路”

深圳公开宣判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

深圳特区报2019年05月08日讯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往往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非法侵占财物。”近日,我市法院系统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是深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今年春节后深圳各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多起“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案件被告均以诈骗罪等罪名判决。

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

由罗湖区法院宣判的深圳首宗“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较为典型。被告人高某1在我市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初起,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2、谭某鸣等9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首先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在借款人上钩后,随即安排团伙成员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

同时,为后续的虚假诉讼做准备,该团伙相互配合,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账户。接着,该团伙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取现的资金由作案的同伙分赃。

随后数日,该团伙会安排业务员打电话给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接着再安排业务员冒充出资人打电话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向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

该团伙被告人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鉴于本案绝大部分涉案金额属犯罪未遂,罗湖法院经一审审理后,对主犯被告人高某1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增借款金额高达六倍

2016年,田某辉等11名被告人分别组成以田某辉、赵某为首的两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非法讨债等行为。

被告人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随后,让借款人将高于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指定的同伙账户,同时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手续费、好处费等费用。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诱骗、胁迫被害人向第三方借新款还旧账,进一步虚增被害人借款金额,并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提起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经查,被害人李某瑞共实际借款34.5万元,后竟然被虚增至200余万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辉等11人犯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至1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假造银行流水非法侵占房产

2014年9月,祝某华以代为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害人陈某民以其本人名义开设新的银行账户交由祝某华控制使用,并提供房产担保。

为取得贷款,陈某民同意了祝某华提出的条件,并与祝某华签订了《居间协议书》(委托书)。后在祝某华诱骗下,陈某民又签订了两份空白借款合同、一份空白收据和一份空白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并将一套价值近500万元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2014年9月24日至28日间,祝某华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造成陈某民借款370万元的假象,导致陈某民房产被非法转移登记。经福田法院一审审理,以祝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相关链接:“套路贷”案件警示

审理案件的法官向记者表示,从上述案件情况看,受害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防范心理,是导致犯罪行为得逞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在加强依法打击的同时,必须加大社会面宣传警示力度,大力增强市民对“套路贷”的防范意识: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警惕打着咨询公司、资金管理公司的幌子来从事小额贷的公司。有资金需求时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如果发生暴力索债等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克服恐惧心理,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沈勇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