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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这些非深户人群也拟纳入保障

2019-04-29 18:53来源:深圳特区报

两种住房申请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设定收入财产限额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也是实现住房保障精准化的必要措施。

《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分别规定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家庭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

收入财产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收入财产的认定核对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在申请家庭诚信申报的基础上,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核查等手段,努力实现收入财产核对工作的准确高效。

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分配

据悉,公租房采取轮候分配和定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分配。

对于已在轮候库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家庭,可继续采用轮候分配方式。

同时,为充分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照顾,在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过程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可享受增加抽签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适当加分等优先政策。

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封闭流转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及《人才住房办法》分别对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情形、流转价格、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应缴增值收益计算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

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封闭,不得上市流转;

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的,经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同时将应缴增值收益与在深服务年限挂钩。

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为了提高住房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三个政府规章明确了一系列后续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执法监督措施,采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加强租售后监管;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申请家庭、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有关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设置一定期限的政策实施过渡期

《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均设置了一定期限的政策实施过渡期,即新办法颁布后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依照原有规定提出轮候申请,或者已取得受理回执的,经审核合格可以进入轮候库,继续适用原办法。

新办法施行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将按新政策执行。

人才住房作为新的住房类型,不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一个月

此次“三个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一个月,从4月29日起至5月28日18:00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意见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三个政府规章并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1.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市住房建设局住房改革与发展处(邮编:518031),或者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C5080室市司法局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责任编辑:郑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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