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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印发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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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印发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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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分为总则、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三条。《办法》规定了各区政府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为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内城市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三条。《办法》旨在加强我市既有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管理,突出了房屋安全的技术属性。明确了市、区、街道三级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三种类型,强化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要求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等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因履行上述责任产生相关费用的,可以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了各区政府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经复核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检测鉴定,治理和解危,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考虑到我市既有建筑广泛采用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因此《办法》对建筑幕墙安全管理设立专章,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每5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以及在极端恶劣天气前后和各种灾害情形下开展幕墙的专项安全检查,并详细规定了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几类情形,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办法》还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制度,将在深圳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纳入名录管理。在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名录管理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择,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办法》对房屋安全责任人等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罚则条款。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在国家和省尚未针对房屋安全管理进行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市这一《办法》的颁布,填补了房屋安全管理的立法空白,弥补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不足,改善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状,有助于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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