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深圳新闻>政务新闻>信息公开>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

条评论立即评论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在内的多项重要法规案提请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等法规案提请审议。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在内的多项重要法规案提请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乔家华、贺海涛、彭海斌,秘书长石岗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杨洪,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张文,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物业管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于去年8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多次与政府职能部门、律师代表、居民代表、行业协会等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条例 “二审稿”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对社会关注的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等法规案提请审议。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深圳市2019年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深圳市2018年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2018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等。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前不久,我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市民对物业管理费上涨的担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物业费调整机制,既要解决“调价难”问题,也不能“任性涨”。

  建立物业费调整机制

  物业服务费调价难是导致现实中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发、影响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增加了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内容,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幅度内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未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变动的幅度内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调价还得经过业主的首肯,在业主委员会作出调整物业服务费决定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撤销该决定。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作出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决定不得执行。同时,规定物业服务费调整间隔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由于物业服务费是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费可能需要相应调整物业管理费。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规定,管理费调整幅度未超过物业服务费调整幅度的,由业委员决定,超过物业服务费幅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

  简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程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个形象的比喻叫“房屋的养老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现行条例,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须由业主大会决定,程序十分繁琐,难以满足日常紧急维修及时性和应急性的要求。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简化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应急维修,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区主管部门直接申请拨付;维修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向区主管部门出具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有关部门整改通知书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等资料以及经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算报告。

  业委会委员缴费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公示

  信息公开是破解物业纠纷的关键,这是审议中许多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共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进一步强化了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方面,增加规定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缴纳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防止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成员之间利益输送;另一方面,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公示间隔由每半年修改为每季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还修改了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方式,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方式的除外。

  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停水停电

  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市政专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市政专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但是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专营单位、业主授权或者司法、行政裁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但是,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我市将扩大禁止吸烟范围 电子烟拟纳入控烟范畴

  被称为“最严控烟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将进一步“升级”,不仅扩大了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畴。《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部分电子烟甚至危害更大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自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新型烟草制品的出现对控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近年来,电子烟打着“替代传统香烟”“更健康、更时尚”等宣传标语快速发展,受到越来越多年轻烟民的喜爱。研究表示,电子烟并不是其所宣传的那样没有危害,部分电子烟甚至危害更大。当前,全球已有42个国家和地区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

  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将使用电子烟纳入吸烟的范围,今后深圳禁烟场所不仅禁止点燃烟草制品和吸传统卷烟,也禁止吸电子烟。

  公交站台列入禁烟范围

  《修正案(草案)》适度扩大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将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体育场馆行人出入口外侧的室外购票区域和等候区域等列入禁烟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区域人流量大、人员密集,基本覆盖所有年龄段人群,包括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且这类场所一般等待时间较长,需要提供更好的无烟环境以保护公众健康。

  违法吸烟可直接罚

  根据现行控烟条例,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将处以罚款50至500元。但经常有人抓住这个“漏洞”,屡屡以“没有劝阻我”为理由逃避处罚,执法人员对此很头痛。为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经营者、管理者劝阻”作为违法处罚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禁烟场所吸烟,执法人员即可处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

  与此相对应,《修正案(草案)》也删除了对场所经营者的处罚要先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才处以罚款的条款,不给“缓冲期”,第一次发现就可以直接开罚。

  当前,对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要处以三万元罚款,不少经营者表示罚得太重。为此,《修正案(草案)》对场所的罚款进行梯度分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因违反同一条款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中小学周边一百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根据控烟执行效果评估调查,我市93%的学校周边一百米内设有烟草销售点,其中七成左右未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的影响,此次条例修订专门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周边一百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对烟草销售者未依法设置有关标识的也加重了处罚力度——初次违法,罚款一千元;因违反同一条款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的,处五千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一万元罚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今后,我市用人单位在新招录人员时,或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职业准入的规定,核查新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与信用记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建立违法犯罪与信用信息核查机制

  我市现行综治条例是1994年制定通过的,迄今已20余年。针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系列全新的规定。

  比如,为预防诸如网约车司机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发生,《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建立和完善违法犯罪与信用信息核查机制,用人单位在核查新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与信用记录时,公安机关、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予以提供。曾侵犯未成年人且构成犯罪的人员,不得从事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教育培训工作。

  金融电信违法犯罪是重点防控领域之一。《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应当落实实名制,建立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在为新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

  出租人是否应申报出租信息争议大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地区网格管理机构申报出租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出租屋的地址、面积、期限等。据介绍,作出此项规定旨在更全面掌握租住人口信息,并督促出租人履行出租房治安、消防等综治责任。

  不过,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就引发巨大争议。房东担心申报后可能带来的征税,而租客害怕由此引发的涨租。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要求出租人申报出租信息,等于变相恢复了早在2015年就废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这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不相符合,建议删除该项条款。

我市拟建立科学传播首席科学家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建立深圳市科学传播首席科学家制度,以更好传播科学知识,权威解读科学现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参考中国科协的“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制度,《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出,由市人民政府聘请志愿从事本市科普工作的国内外各行业优秀人才担任深圳市科学传播首席科学家,主要从事领衔组织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审查有关科普作品产品内容,发生重大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时作科学解释说明等工作。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将每年9月第三周定为深圳科普周,要求深圳市区科协在此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

深圳将立法完善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机制

  今年,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深圳出让海域使用权,有望也通过“招拍挂”方式。《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要完善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机制。

  目前,我市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海洋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和“招拍挂”两种方式取得,但未明确两种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的适用范围。当前,我市的经营性用海仍以审批为主,鲜有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需求不断增长,需要运用更多市场手段公开公平公正地配置海域使用资源。

  《条例(草案)》建立了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和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目录内的项目,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目录外的项目,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条例(草案)》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的程序和要求,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