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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软暴力”司法需要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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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软暴力”司法需要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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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记者9日从全国扫黑办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司法解释越具体,执行标准就越统一。当司法硬起来了,“软暴力”自然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据媒体记者9日从全国扫黑办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要坚持法定标准,确保罚当其罪。

“软暴力”并不是刑法上的一个单独罪名,甚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其只是一种行为手段或行为方式。随着扫黑除恶力度的不断加大,加之司法震慑力的日益提升,相应的犯罪手法也在升级换代。对一些黑恶势力人员来说,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时代过去了,而以滋扰、摆花圈、喷油漆、拍摄裸照、威胁公布裸照等“软暴力”方式,就可能实现违法目的,还可以规避风险,当然要选择升级暴力手段。

这看似“理性”的选择,因其内在就是违法犯罪,丝毫不妨碍司法的介入和严惩。只是,法律还无法根据“软暴力”林林总总的表现形式,一一列举以备按图索骥。“意见”采取了主客观相结合的表述,对“软暴力”概念予以明晰。什么是“软暴力”呢?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对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即“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要认定“软暴力”,先要看该行为是否达到两个“足以”,一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一是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而具体的“软暴力”界分,“意见”列出了四个类别,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

如此详细的划分,就是为了避免仅对“软暴力”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概括而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遗漏,也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司法解释越具体,执行标准就越统一。当司法硬起来了,“软暴力”自然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作者王琳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