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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篡改合同……福田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民企警惕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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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篡改合同……福田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民企警惕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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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福田法院审结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三类案件,提醒民营企业警惕公司“内鬼”,打击职务犯罪。

深圳新闻网3月18日讯(记者 张玲)职务侵占作为民营企业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在暴露企业管理问题的同时,也严重危害企业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福田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出台《关于开展保障民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审判执行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精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福田法院已审结11宗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11名被告人被判处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被责令向被害民营企业退赔。

为提升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审判质效,福田法院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对案情相对简单、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实行速裁程序,快速为民营企业追回损失。对案情较为复杂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充分落实庭前会议制度,依法平等充分保障被害民营企业、被告人等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我们来看看,福田法院审结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三类案件,提醒民营企业警惕公司“内鬼”,打击职务犯罪:

转售设备,偿还百万赌债

被告人陈某富在深圳美某机械设备公司任职流通租赁部副部长期间,为偿还高额赌债,不惜铤而走险,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将公司回收的价值168万元人民币的设备不予入库、低价转售他人。

被告人向公司偿还人民币共计85000元后主动投案。

【福田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富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富向被害企业美某机械设备公司退赔人民币159.5万元。


伪造签名,股东惊现“李鬼”

被告人唐某荣与被害人翁某涛、翁某贵合伙成立了深圳泽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欠下债务。被告人唐某荣在股东翁某涛、翁某贵不同意变卖公司的情况下,竟找来“李鬼”冒充其他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52万元的价格变卖公司股权。

【福田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某荣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篡改合同,非法获取高额外汇

被告人张某在卓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期间,因急需资金购置房产,利用财务监管漏洞,串通某国际贸易公司负责人侯某,私下篡改卓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让其销毁的一张《付汇委托书》上的收款公司和银行收款信息,将63800美元成功汇入某国际贸易公司香港银行账户。

后张某离开公司藏匿起来,暗地里从侯某处提取63800美元。

【福田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单位卓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退赔63800美元。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