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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会中11万元大奖 公司却想“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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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会中11万元大奖 公司却想“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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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李小姐公司年会上抽中11万元大奖,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最后竟和“老东家”对簿公堂。

原标题:员工年会中11万元大奖公司却想“赖账”

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奖金差额、经济补偿金和律师费

深圳晚报2019年03月18日讯 深圳市民李小姐公司年会上抽中11万元大奖,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最后竟和“老东家”对簿公堂。原来,李小姐在公司年会抽中11万元奖金,然而公司仅支付2万元,剩余的9万元,直到她离职也一直未能如数兑现。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公司支付奖金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律师费。一审宣判后,该公司表示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抽中11万元仅拿到2万元

2017年8月28日,李小姐入职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公司,担任前台职位,月薪4500元,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工作后不久,公司举办年会,李小姐在年会抽奖环节抽中11万元大奖,随后上台从颁奖嘉宾手中接过标明“壹拾壹万元整”的获奖支票。

几天后,公司仅兑现2万元并称剩下的以后再给。李小姐说,两个月后她被公司以工作不积极为由辞退,负责人告诉她剩下的奖金也不会给了。

在之后的劳动仲裁中,仅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协商无果后,李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差额奖金9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以及律师费8000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答辩称,公司年会大奖面向群体是当晚所有的与会人员,包括合作企业的负责人和供应商等,公司发放该奖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赠与,可以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撤销该赠与行为。此外,该公司方还表示李小姐是2018年4月26日自动离职的。

李小姐的代理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尤明珠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奖金是民事赠予还是劳动法当中的员工福利尤为关键,“在公司年会中,设置提供给员工兑奖或以其他游戏形式进行抽奖等行为,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具有部分射幸性质的员工福利待遇,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合同,公司一方不能单方面撤销。”

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年会上的11万元奖金是否属于员工内部福利是案件的焦点。根据李小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年会视频和文字材料,且视频抽奖时主持人也宣布了抽取的110000元是针对员工的员工大奖,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至于公司是否违法辞退,因当事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的离职原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视为由被告提出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被告公司在年会后也已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李小姐支付了其抽中的110000元员工奖金的一部分,即20300元奖金。此外,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其因本案件支付律师费8000元,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应按照承诺的奖励待遇,向李小姐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5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表示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记者伊宵鸿)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