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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清洁工被撞身亡 清洁公司老板和环卫小组长为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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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清洁工被撞身亡 清洁公司老板和环卫小组长为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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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该案一审宣判:在清洁公司已对死者家属作相应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公司老板刘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一年两个月,环卫小组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一年。可能有不少人会有疑问,为什么检察官逮捕的不是小货车司机,而是清洁公司的老板和片区环卫小组长?今天的张玲说法,我们请负责此案的检察官来详细剖析案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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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现场图片,左方框为肇事小货车

右方框处为跌落桥底的清洁工梁阿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

2017年11月26日凌晨,清洁工梁阿姨在深南新洲立交路段的机动车道上作业时,被一辆小货车撞上,梁阿姨从立交桥顶跌落到桥底,当场身亡。2018年4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了清洁公司的老板和该片区的环卫小组长。

两人被逮捕的罪名不同,清洁公司老板刘某的罪名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环卫小组长的罪名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案一审宣判:在清洁公司已对死者家属作相应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公司老板刘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一年两个月,环卫小组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一年。

可能有不少人会有疑问,为什么检察官逮捕的不是小货车司机,而是清洁公司的老板和片区环卫小组长?今天的张玲说法,我们请来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详细剖析案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深南新洲立交资料图(实习生 关天宇 摄)

记者问:环卫工梁阿姨被撞身亡,谁的责任?

检察官表示,虽然梁阿姨是被小货车撞击后坠桥身亡,但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这家清洁公司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人工养护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货车司机在行车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环卫工梁阿姨并无过错。因而,这起事故中,清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梁阿姨无责任。

记者问:这家清洁公司存在哪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检察官告诉记者,简单地说,大致有这么几方面:

这家清洁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应有的人员及设备,即作业用车严重缺乏、人手严重不足,用于安全防护的反光锥也没有配备到位。由于路面无法清扫干净,清洁工就经常需要进入机动车道工作,一旦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安全防护又不到位,缺少反光锥、没有停放防撞车、也没有人员指挥过往的车辆,这就置环卫工人于危险之中。

记者了解到,该清洁公司虽然有上千名员工,却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对环卫工人进行应有的安全培训,环卫小组长随意安排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作业。

为了掩盖环卫工人不足等问题,清洁公司经常安排出勤的工人“作弊”,方式是1个人带多个人的GPS定位器。案发后,清洁公司还伪造了《培训记录表》提交给公安机关等。

记者问:公司老板也不希望有事故发生。这起惨剧,公司老板为何也被判刑?

检察官分析说,正如之前所说,该清洁公司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刘某作为这家清洁公司的出资人、决策人、管理者、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产生的后果。根据《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这就属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而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刑事责任啊。

记者问:片区环卫小组长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检察官告诉记者,环卫小组长罗某,是对环卫作业具有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仅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属下员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相反却违反环卫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甚至以此作为打击报复下属的手段,直接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这就属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说,这个案子,对普通劳动者、对生产企业、对我们每一个驾驶员,都值得反思和警醒。“能平平安安下班回家,这是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人最基本、最朴素的要求,在呼吁我们每一个人务必谨慎、注意安全的同时,我们更想说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责任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