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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工业楼宇转让新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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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工业楼宇转让新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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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保产业、促发展,深圳将进一步完善工业楼宇的转让政策。2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来,这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新出让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将被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限制条件、受让人资格条件等内容,并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不得改变转让约定。

原标题:深圳拟出台工业楼宇转让新政,确保产业发展

南方+2019年2月3讯 保产业、促发展,深圳将进一步完善工业楼宇的转让政策。2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来,这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新出让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将被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限制条件、受让人资格条件等内容,并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不得改变转让约定。

降低企业成本取消增值收益

为落实国家有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要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管理办法》取消了增值收益制度,在第二十条规定,《管理办法》实施后停止收取增值收益;对《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缴纳的增值收益,同时明确不予退还。

为确保工业楼宇真正用于发展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工业楼宇的受让人资格进行限定,其中:一级工业区块线内的,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一级线工业区块外的,仍然“限于企业”,为满足各区发展产业的需要,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或机构可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准入企业目录。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区政府指定部门应对受让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为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发展空间,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对产业空间的需求,《管理办法》以遵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基本原则,在第四条至第十条,区分工业用地的供应时间和不同的供应方式,分别对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转让作出规定。

1.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仅能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鉴于《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土地出让合同存在约定部分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情况,《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以该商品性质部分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不得转让。

2.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出让的,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城市更新出让的,如果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更新的,允许分割转让不超过65%的工业楼宇。

为遵循契约精神,强化出让合同的约束力,对于按规定仅能整体转让或者不得转让的工业楼宇或者配套设施,《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等原因进行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的工业楼宇或者配套设施的转让应与转让前的工业楼宇或者配套设施的转让限制挂钩。

配套宿舍受让企业将受限制

为充分发挥配套宿舍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管理办法》在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将配套宿舍转让与工业楼宇挂钩,并区分宗地内的配套宿舍与独立成宗的工业配套宿舍分别进行规定。对于宗地内的配套宿舍,其转让方式与宗地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方式挂钩,受让对象限于持有宗地内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或者持有区指定部门划定范围内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

对于独立成宗的工业配套宿舍,考虑到其出让的初衷即是为周边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通过城市更新改造形成的,其转让方式与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方式挂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产权限制应按照本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规定进行约定。两种方式出让的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其受让对象均限于持有区指定部门划定范围内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

【记者】李斌

[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