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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提供女童被家暴线索的视频发布者被处罚了,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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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提供女童被家暴线索的视频发布者被处罚了,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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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深圳宝安警方通报称,8岁女童亲生父母已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此外,视频发布者和提供者被处以行政处罚,在警方的通报中他们的行为被称为“非法获取视频”,这也让一些网友表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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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12月28日讯(记者 张玲)因监控摄像或家庭摄像头的隐私被泄露的案件最近几年层出不穷,合法与非法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本期张玲说法,我们聚焦最近发生在深圳的8岁女童被家暴案件的后续处理,以及它引发的关于情与法的讨论。12月27日,深圳宝安警方通报称,8岁女童亲生父母已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此外,视频发布者和提供者被处以行政处罚,在警方的通报中他们的行为被称为“非法获取视频”,这也让一些网友表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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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的2个猜想:女童父母可能被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8岁女童亲身父母有可能被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虽然警方的通报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过,我们还是想请律师为我们提供几个可能的方向。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云律师介绍说,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黄云律师认为,目前警方有可能对女童父母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黄云律师认为,在女童父母被拘留三至七天内,公安机关可能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自正给出了另一个可能性。他说,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层级逐渐上升。鉴于涉嫌犯罪的父母还有另外一个小孩需抚养,估计警方最可能采取的是取保候审措施。

    【关于虐待罪】

若触及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可能会提起公诉

黄云律师表示,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虐待者主动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但法律同时规定,若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

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女童父母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若其行为确实触及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检察院在案件查证属实后可能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本案中的受害人女童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解除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据了解,目前宝安区妇联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安排专业社工和西乡街道办一起对女童进行陪护和心理辅导。我们也期望,这次事件中的小女孩能够摆脱家暴的伤害,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黄云律师说。


接到网上线索后,深圳公安微博页面截图

【关于隐私权和举报】

法律不仅要求结果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

记者:最早发布视频的人被处以行政处罚,冤不冤?很多人不能理解,既然发布视频是解救了一个被家暴的孩子,警方为什么不对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而是处罚?

“因为线索提供者无疑已经侵犯了本案中被殴女童一家的隐私权”,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艾青告诉记者,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而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宁被依法保护,未经同意,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公开。同时,社会大众的普遍认为,人在自己的家里一般都是身心最放松的时候,既体现在身体的休息上,也体现在内心的安宁上。所以,每个人的家庭生活理应认定为“核心隐私”层次。因此,家庭生活的隐私权当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案中,线索提供者获取女童家庭生活的视频时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并且在女童及其家人不知情也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外提供和传播记录了女童家庭生活的视频,涉嫌侵害女童及其家人的隐私权。

艾青律师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存在对具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所以警方对线索提供者予以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是个非常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涉及诸多细节会上升到法理上的价值衡量及探讨问题。用法经济学看来,法益的保护是要进行区分的。”王自正律师这样说。

     王自正律师认为,对于被家暴的孩子上传视频,造成广泛的舆论关注,进而取得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的重视,作出依法的处理。对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法益而言,可谓是善莫大焉。“但登陆他人监控录像账户,尤其是家庭内监控,从而获取相关的视频资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且隐私权对于私权而言,属于相当重要的权利。”换言之,法律不仅要求结果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

  在英美法系,非法手段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的法律也在逐渐借鉴相关保护程序正义的制度,特别是在行政及刑事执法领域(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的排除)也在越来越规范。

  王自正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很多场合,法律只判断行为而较少考虑人的动机,因为动机涉及人内心的想法,很难有证据证实、很难客观;再者,动机往往是复杂的、可变的;最后,动机良好的良好并不能确保行为乃至结果的合法性。

  他认为,本次举报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与偶然发现线索举报不同。"即使设置了举报奖励制度,也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关于合法的举报方式】

律师建议获取犯罪线索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

记者:退一步,这个案例如果依法举报是该如何操作?

黄云律师认为,本案中,警方对视频的发布人以及提供人作出行政处罚,该行为确实容易引发争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款,即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法理上看,该二人利用女童父亲提供的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及密码之便,多次登录摄像头偷窥,并下载编辑后发布,其行为的确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从情理上看,二人公开视频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权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也符合公众情理。我们也相信,对于该行为,警方会酌情处理,给予二人情节较轻的行政处罚,但同时仍需要告诫公众,非法获得他人账号密码偷窥监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遇有此类事件发生,黄云律师建议,可以利用报警等正当途径,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调取正当合法的视频证据。

艾青律师也提出了建议。她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的规定。

“结合媒体上的相关报道,因为线索提供者之前借过手机给女童父亲登录查看其家里的监控,所以其手机能自动登录这家人的app。而他又是在一次无意中点开了app看到了视频里有虐童情况。此时,线索提供者没有偷窥、偷拍他人的故意,并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同时也发现了犯罪事实。此时线索提供者可以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再向公安机关举报。”艾青说。

王自正律师的观点是,获得视频者应该在最初得到相关家暴线索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依法获取其家暴虐待儿童的相关证据及视频,这样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举报。

但是,他也指出,实际情况中,可能没有说起来那么简单。”因为我国公安部门往往任务繁重,尤其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工作量极大,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警方出警及调查监控,恐怕不会被接受;其次,公安机关内部是否有专门设置针对对儿童犯罪的特殊性及优先性程序有待查证。“

王自正律师说,就本案而言,如果线索过于简单向警方举报,很可能并不会得到相关重视并获得立案。


【关于家暴视频引发的思考】

监控摄像头带来隐私泄漏担忧,合法非法的边界在哪里?

记者:还有网友表示,8岁女童被家暴案的线索十分特殊,家暴是在家里发生的,相对隐蔽,如果不是这次有监控录像流出,警方又如何能获取证据?如果不在网络及媒体上发布,会不会引起警方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这一点,艾青律师也表示确实很无奈。“家庭生活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家庭暴力一般都有即时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如果没有监控录像,只能依赖于被害人自己报案或家庭成员的举报,否则不光无法取得证据,连犯罪行为都很难被人发现,外部人员基本无法介入。”

     但她强调,刑事犯罪只跟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关,跟在不在网络及媒体上发布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是存在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查处的。本案因在网络及媒体上发布而形成社会热点,引起了警方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快了本案的处置速度,也让女童得到了更好的照顾是不争的事实。

  记者:因监控摄像或家庭摄像头的隐私被泄露的案件最近几年层出不穷,合法与非法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艾青律师认为,与其说是合法与非法的法律边界,不如说是不同权益间产生冲突后,在适用法律时,对法益选择性保护的问题。譬如在本案中,就是需要对隐私权保护多一点,还是需要对公共利益保护多一点的问题。

  本案中,线索提供者以非法的手段获取女童家庭生活的视频,并且在女童及其家人不知情也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发布、传播,无疑已经侵犯了本案中被殴女童一家的隐私权。

  但女童父母存在的多次殴打女童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也就必然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加之,线索提供者剪接过的视频只显示了女童父母殴打女童的行为,并不涉及女童及其家人其他的家庭生活,显示其主观是为举报犯罪而非其他,所以是在必要范围内。

  现实中社会主体多元化决定了社会利益多元化,在不同权益间产生冲突,权利法益的位阶决定了保护的先后顺序,低位阶法益必然让步于高位阶法益。本案中,社会公益位阶无疑是高于个人权益,因此个人的隐私权需做出一定的让渡

  “因此,我个人认为线索提供者的行为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不构成侵权的六种例外情形之一。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线索提供者处以行政处罚,存在一定问题。”

  关于摄像头暴露隐私问题,是一个大问题。王自正律师称,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摄像头之下,在安全的同时,隐私尤其是个人隐私也受到极大挑战。“我理解的边界在于,划分公众和私人的领域。在私人领域或可能涉及私人的领域,监控的安装需要明示且经过当事人同意,应履行严格的告知义务。”他认为,关于个人隐私类侵权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之所以侵权发生,很多时候是法律对该等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的,应提高此等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使得人们因对违法后果的忌惮而不敢侵权。

  “最后,是否尊重个体的隐私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王自正律师说。

  本次事件以及时有发生智能家居设备被不法分子正通过破解软件或IP地址的方式轻易地入侵和控制来窥探个人隐私甚至公开进行售卖,无不反映出个人隐私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受到的安全威胁正愈发明显。艾青律师强调,无论技术如何进步,依然只是工具,譬如一把刀,既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救人,关键在于用者之心。但无论如何,每个人必须严守行为边界,涉嫌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惩罚。

       记者:如果此次处罚而不是奖励,以后还会有人站出来举报吗?

      艾青律师相信,以后还会有人站出来举报。“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内心的正义感。即使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依然会有人选择继续坚持内心的正义感。”

  王自正律师认为,对视频发布者和提供者的行政处罚并不存在情理的冲突。”于情于理,侵犯他人隐私,获取他人视频信息都是不对的。但在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针对儿童被家暴、被侵权的举报社会及法律还可以做得更多,做得更细致。“

  王自正律师的建议是,如建立有线索须严格查证的制度、涉及对儿童暴力案件优先原则,举报奖励制度等。只有从制度上保障并严格实施,确保发现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主体(尤其是父母这种有监护义务的人)侵权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严惩,如剥夺其抚养权并由其他家庭代养或收养等,提升全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提升每一个有良知公民对儿童关心举报的动力,才能真正提高对儿童权益的切实保护。

  ”如本案而言,如有提供简单线索公安机关即会予以重视并予以审查的制度,则举报人也无需采用登陆他人监控手段及剪辑视频媒体曝光的方式。个案的举报具有偶然性,而制度的建立才是根本保障。“


【关于黄云律师】

黄云律师

黄云律师现任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热爱刑事辩护,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其中不乏被央视、广东卫视、江西卫视、深圳卫视、腾讯、新浪等媒体报道过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黄云律师刑事辩护主要涉及商事犯罪、金融证券、私募基金、环保领域犯罪及刑民交叉等领域。


【关于艾青律师】

艾青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学历,律师执业八年,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合规审查及风险防控。


【关于王自正律师】

王自正律师

  王自正,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特聘活动讲师,头马国际演讲会资深会员。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商事仲裁等。婚姻家庭法,抚养权及儿童权益保护为近期研究方向及兴趣所在。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