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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鹦鹉案”2018年深圳这十宗案件最受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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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鹦鹉案”2018年深圳这十宗案件最受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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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社会关注案件”,涉及王鹏“鹦鹉案”、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保千里证券案、大冲村出嫁女被剥夺股东资格、高戍达破产案、草埔二线插花地强制搬迁案等。

12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开放日

深圳新闻网12月24日讯(记者 张玲)岁末正是盘点时。2018年深圳法院审理的案件里,哪些最受关注,最有代表性?12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社会关注案件”,涉及王鹏“鹦鹉案”、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保千里证券案、大冲村出嫁女被剥夺股东资格、高戍达破产案、草埔二线插花地强制搬迁案等。

深圳法院2018年十大社会关注案件:

1、深圳“鹦鹉案”

2、“融资城”非法集资案

3、张安辉等3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4、孙尧忠拒不执行裁定案

5、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保千里”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

7、大冲村出嫁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8、高戍达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9、草埔二线“插花地”“华仲地块”强制搬迁案

10、温某法庭上恶意虚假陈述被顶格罚款案


法院开放日现场的法治地图吸引了小朋友涂鸦

深圳“鹦鹉案”

王鹏从2014年4月开始非法收购、繁殖珍贵、濒危鹦鹉并出售牟利。2016年4月,王鹏将其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以500元/只卖给谢田福。经鉴定,该2只鹦鹉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2016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谢田福经营的水族馆查获10只鹦鹉,包括上述2只鹦鹉。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鹏的住处查获45只珍贵、濒危鹦鹉,包括35只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9只和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上述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其余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在王鹏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系待售,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对王鹏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二审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决王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二审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入选理由】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生效判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考虑案件情节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司法的温情,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融资城”非法集资案

2009年3月,董铭以其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深圳市融资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建立P2P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作为该公司及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直接责任人,董铭等28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新包还旧包”、截留融资款等方法非法控制融资资金,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45亿余元,其中3223人共16.3亿余元投资本金未返还。本案系当时深圳地区涉案金额最大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犯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亿元。对王连林等27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款,查封的款项及房产、车辆、股权等变价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入选理由】依法严惩互联网金融犯罪,人身刑、财产刑、退赃处理“三管齐下”,既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又保障了金融市场秩序,引导金融市场规则,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张安辉等3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安辉等人经营悦来粤好火锅食材经营部,并在多个批发市场设置一级经销点,雇佣数十人非法加工、销售牛百叶,向牛百叶掺入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达到增白、增重目的。刘莉等人明知牛百叶存在问题、悦来粤好火锅食材经营部食品销售“三证”不齐,仍然购入牛百叶并进行销售。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悦来粤好火锅食材经营部冷冻库、生产车间查获牛百叶原材料9300公斤、牛百叶成品15500公斤、半成品1320公斤,来路不明的氢氧化钠1425公斤、过氧化氢950公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张安辉等22人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莉等13人有期徒刑6个月;对35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入选理由】“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法院坚持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并处,人身处罚、经济处罚并用,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孙尧忠拒不执行裁定案

2015年7月2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百联公司应返还深德公司3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孙尧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7月22日,深德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发出执行令,要求孙尧忠和百联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4日,因孙尧忠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按照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法院依法对孙尧忠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法院调查发现孙尧忠有其他收入而未清偿本案债务,于2015年11月7日再次决定对孙尧忠司法拘留15日,同时将孙尧忠拒不执行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孙尧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入选理由】依法严厉惩处“老赖”,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强决心。


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和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均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均是无线通信技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2011年7月至今,华为和三星一直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未果。华为遂以三星控股的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统称三星方)未经许可实施华为拥有的两项4G标准必要专利,且三星方恶意拖延谈判,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为由,向法院分别提起两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星方停止侵害华为两项专利权的行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星方在中国生产、销售4G智能终端产品(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未经许可实施华为的两项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双方在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依法判决三星方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华为两项专利权的行为。

【入选理由】这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敲响第一槌,公开宣判的案件。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为国际社会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中国智慧,展现了深圳司法的国际化保护水平,彰显了深圳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强决心。


“保千里”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

案件简介: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及信息纰漏存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股票创下深沪两市连续28个跌停的记录,投资者损失惨重。2017年底以来,大批中小投资者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千里公司赔偿损失。截至2018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系列案1083件,标的额达2.4亿余元。

由于原告(中小投资者)人数多、地域广、起诉时间跨度大、交易类型复杂,且被告各不相同,诉讼请求各异,部分被告下落不明,审理程序复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创新驱动理念,加强多元化解,以“七项机制”建设为依托,形成了一套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深圳经验,确保此类案件公正高效审结。

“七项机制”包括:应用示范判决机制,实现矛盾多元化解端口前移;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纠纷化解链条中端提速;完善庭前会议机制,实施审理程序模式改革;探索集中审理机制,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设立管辖权异议处理机制,明确涉众型证券案件管辖恒定原则;引入专家辅助人机制,厘清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建立损失计算系统支持机制,确定投资者损失计算标准。截至2018年11月30日,成功调解案件171件,撤诉19件;判决677件,共判决保千里公司等赔偿投资者损失4200余万元。

【入选理由】保千里公司系列案件审理机制的创新,创造了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深圳经验,发挥了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力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大冲村出嫁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郑菊清等18名妇女原系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村村民,婚后户籍未迁出,仍住在大冲村,曾为大冲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股东,1993年至1996年一直享受公司分红。1996年10月,大冲股份合作公司作出《合作股股东的界定和股份分配原则》,规定女村民嫁出村外的,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可享受公司合作股分配。1996年12月27日,大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1992年10月时已出嫁女共31人是否有权享有公司合作股分配的问题进行表决,多数意见不同意分配。郑菊清等18人因此被取消合作股股东资格,不再享有分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冲股份合作公司作出《合作股股东的界定和股份分配原则》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且与区政府文件规定并不一致,应为无效;召开的股东大会程序不合法、决议内容违法,所作决议无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确认郑菊清等18人为大冲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股股东,大冲股份合作公司应向郑菊清等18人支付2014-2015年度股权分配款。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入选理由】这是深圳法院对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作出的第一例确认股东身份的实体判决,首次将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纳入司法救济渠道,对维护全市1000余家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股份合作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高戍达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深圳市高戍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戍达公司)受深圳市财政局(现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委托,经营路边临时占道停车业务,后因政策调整、经营不善等,高戍达公司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高戍达公司向社会公众销售的停车卡达200余万张,卡内未使用的余额达1900余万元。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7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公告,购买停车卡的车主可凭卡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退费,并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随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判令高戍达公司支付相关停车卡余额。2018年4月23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案件共计19783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高戍达公司名下除4辆已到报废期的车辆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同意,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戍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裁定受理本案,并于7月10日宣告高戍达公司破产。11月6日,因高戍达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法院终结破产程序,19783件相关执行案件相应终结执行。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执行转破产”案件。因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主动启动破产程序,不到180天时间内完成破产清算,运用法律手段一揽子解决了海量纠纷,快速清理了“僵尸企业”,有力推动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历史进程。


草铺二线“插花地”“华仲地块”强制搬迁案

2017年5月24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规划国土局)根据“棚户区改造”相关安排,决定收回由深圳市华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仲公司)占有使用的罗湖区草埔二线“插花地”范围内9197.4平方米土地并移交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因华仲公司及相关租户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腾退,罗湖规划国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罗湖规划国土局的决定合法,裁定准予执行,移交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又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公告期间,一家经营汽车美容的租户纠集部分闲杂人员拒不清退。2018年4月3日公告期满后,法院组织执行干警携带执法记录仪到现场进行强制腾退,执行组、医疗组、防爆组、现场记录组分工合作,并协调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实施外围警戒,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其间,租户纠集人员拒不配合、干扰执法,现场搜出多把管制刀具,经耐心解释、依法处置,未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经过半天时间,执行干警将现场5栋房屋内物品登记在册后全部清理搬迁,全案执行完毕。

【入选理由】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写照。涉案土地成功腾退,充分体现了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强大优势,保障了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深圳城市质量提升。


温某法庭上恶意虚假陈述被顶格罚款案

温某原系深圳市名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该公司确定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返还该公司证照与原始财务资料等。温某在庭审中多次称相关物品不在自己处。经查实,温某早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以及留样的公司行政公章样板中均明确自认,该公司的行政公章一直由其持有和保管。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温某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误导法庭查明事实方向,违反了诉讼中的诚信义务,严重妨害和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无端浪费。依法对温某处以十万元顶格罚款。温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在履行期限内自动缴纳罚款。履行期限届满后,法院依法将该罚款扣划执行到位。

【入选理由】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挑战司法权威,终受顶格罚款。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深圳法院防范机制逐渐完善,惩戒力度日益加大,推动了民事诉讼诚信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