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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及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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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及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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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获悉,深圳市海洋局、财政委员会已经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原标题:深圳: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及自主研发

南方日报2018年12月13日讯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获悉,深圳市海洋局、财政委员会已经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财政部确认的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显示,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资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项目投资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扶持项目投资构成中,委托开发费不超过自主研发费的60%;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不包括建筑工程费)及自主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不能用于企业劳务费支出),其中用于固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扶持金额的50%。

在资助额度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显示,对于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扶持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对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投资额的30%,财政预算单位可全额资助,扶持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此外,预算分配申报单位所获得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扶持项目获得资助金额的50%。

【见习记者】何雪峰


[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