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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童被狗咬伤 狗主称因小孩打狗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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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童被狗咬伤 狗主称因小孩打狗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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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某小区,三岁幼童胡某在室外玩耍,被邻居的狗咬伤。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生活常理,咬伤原告的狗是两被告饲养的,因此两被告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 三岁幼童被狗咬伤 狗主称因小孩打狗引发

深圳晚报2018年12月06日讯深圳市南山某小区,三岁幼童胡某在室外玩耍,被邻居的狗咬伤。孩子父母称狗主对孩子受伤一事避而不见,拒绝赔偿;而狗主则表示事件起因是小孩先打的狗引发,且已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

事发当天下午5时许,3岁的胡某在室外玩耍,被李某和曾某养的狗咬伤。之后,胡某父母送小孩打了狂犬疫苗,当天晚上因胡某高热不退,又带他到医院就医,前前后后因此事花费了3.5万元。

胡某母亲说孩子被狗咬伤后,李某和曾某避而不见,不仅没有积极配合孩子治疗,而且以"宠物狗属本性善良之动物"的理由,自编自导了狗被打伤的事实,逃避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狗主则表示发生狗咬人的事情起因,是小孩先打的狗引发,且自己已支付1000元医药费。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生活常理,咬伤原告的狗是两被告饲养的,因此两被告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咬伤后有住院治疗,以及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244.18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家庭困难,胡某未购买社保,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被咬伤后所有开销均是现金支付。因孩子父母没有能力交纳3000元的住院押金,导致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的原因。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更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请求赔偿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过高,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伊宵鸿)

 

[责任编辑:刘婷]